文章指出:“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一個主要特點。”這同時也是反對勢力聚焦進攻的著力點。文章強調:“按照選舉委員會模式組成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體現了歷史沿革,是一種比較自然的制度演變。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另一重要特點,是當選的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所決定的。它與提名委員會提名、全社會一人一票選舉相結合,形成了行政長官必須獲得香港社會和中央政府“雙認可”的機制,並融合了選任制和委任制的元素,也是一種制度創新。”
“特區政府經過廣泛公眾諮詢後,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基礎上提出了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方案。其中許多規定,包括將提名分為委員推薦和委員會提名兩個階段、獲120名提名委員推薦即可“入閘”、設定最多不超過240名委員推薦的上限以確保有足夠多的人選供提名委員會選擇、每名提名委員提名時可投2至N票、提名採取無記名方式等,進一步細化了普選制度,盡可能地體現了民主、開放、公平、公正等原則。”
因此人大“8.31”決定的政改框架,和依此設計的“有香港特色的普選”,既是真普選,更是根據當前國家和香港實際情況,包括“香港特定的憲制地位”,“香港特殊的民主發展情況”,“香港複雜的社會政治生態”,“香港多元的利益訴求狀況”之下的好普選,這行政長官普選制度同時更具合憲性、民主性、正當性、穩健性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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