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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紀念抗戰勝利:縱觀與橫觀中日關係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1-02 00:14:36


范文同的原件(越南文)。
 
  可是,日本政府對外渲染的一套說法,絕對隱瞞了兩件極為重要的事實。(1)日本政府在與中國爭執時,宣稱日本在1885年經過好幾次勘測以後,決定尖閣群島是無主島嶼,因而以國際法上“發現”之論據將它納入日本領土範圍。(2)1885年日本外交部長井上馨有關該島是屬於中國的研判,絕口不提。關於第(1)點,有台灣學者邵漢儀教授查過日本政府明治時期(1868-1912)年塵封的檔案,發現一篇1892年沖繩的新任知事的報告,略謂因為所要的船隻始終未到沖繩,所以中央政府對外所說的“勘查”僅有始無終。而這個秘密是日本政府對外始終不肯承認的。

  魚目混珠是日本政府慣用的手法

  在中日釣島之爭執過程中,日本常用似是而非的手法企圖栽賍中方以圖鞏固日方的立場。以下三個實例,可以具體說明此點。

  第一例:在日本外交部的網站上,會出現中國駐長崎領事的一封信,表示釣魚島是屬日本所管轄。但如仔細看,原來這封信是1920年5月20日寫的。須知自1895年馬關條約以後,釣魚島因屬台灣,所以跟台灣與澎湖島一道割讓了給日本。所以1920年正好在這段時期中。再者,日本政府沒有說也不願說的是:日本在戰敗後將台灣於1945年10月25日歸還給中國時,並沒有按戰時盟邦協議與日本投降書所規定將釣魚島一併歸還給中國。

  第二例,為了給日本為何未將釣島隨台灣一道歸還中國找自我開脫的說法,日本特地製造了一個日本得到釣魚島並非馬關條約所賜,而是基於日本在1885年的發現(這又回到前面有關此點的“謊言”)。

  第三個日本慣用似是而非的實例,是日本曾出示一部1958年的中國(實際是台灣張其昀時代)製作的地圖,其中並沒有將釣魚島列為中國的領域。可是,玩這個手法,是故意不提該地圖的顯著聲明(但書),即“本地圖中某些有關國界的問題,是基於中日抗戰(1937-1945)以前的資料而訂的”。

  結 語

  總的來說,日本的這種閃爍其詞,論據一變再變,再加上慣用魚目混珠手法顛倒黑白,與中國對釣魚島主權的依據相比,絕對相形見絀。但,僅靠中日雙方針鋒相對,恐怕是無法達到解決的。中方也不能再用以前“以後再說”的思維來處理問題,而一定要做到說理透徹,特別須要依照國際法據理力爭。更不能永遠用“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這句話來搪塞。必要時,恐怕應該有訴諸國際司法解決途徑的心裡準備。國內也許很多人對國際法院沒有信心。我只要奉勸一句話,即1994年彈丸小國尼加拉瓜狀告美國侵略該國主權。美國還企圖以收回當初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公告書藉以躲避。結果國際法院1996年判決下來,還是美國敗訴以終。

  日本因其與美國訂有安保條約,所以認為有恃無恐。常常也試圖狐假虎威地來威脅中國。最近奧巴馬總統造訪日本時,由於日本百般哀求,所以奧巴馬也只好宣佈日美安保條約適用於尖閣群島糾紛事件。奧巴馬如此做的另一項政治考慮是:因為俄羅斯為取得克里米亞而與烏克蘭衝突的危機中,美國顯得束手無策,益加臉上無光;所以刻意要借保證為日本保衛其島嶼權益來向世界顯示美國的霸權領導仍然有其可靠性。知道了這一點,我們須認識到:日美安保條約,是防禦性的。所以日本一定會盡量設法逼使或誤導中方先動手開火。以便造成日本是被中方攻擊之被害者。這樣,美國基於安保條約才有義務參預“保護”日本的安全。尤其是日本對釣島/尖閣群島之主張在國際法上的依據無法與中國比喻,它更會希望藉機引發美國與中國二虎相鬥,日本則可坐享其利。(當然,如果中方能促使日本先動手開火,在那種情形下,則美國沒有義務響應日本。而且,中國可趁機以自衛之名狠狠還擊,或可一擊而解決所有問題。可是,日本想必不至如此的不智。)所以,如想運用武力解決問題,有多方面錯綜複雜無法預計的後果。可說是最最下策。而按照以上各種分析,國際法與相關史實絕對站在中國一邊,故曰司法解決對中國更操勝券。何樂而不為哉。

  關於南海問題的國際法理建議

  中國在國際上與日本爭論釣島主權問題,習慣套用歷史之根據,勝過引用國際法的依據。日本人正好相反。因為在歷史上日本的依據遠不如中國,所以日本一貫特別強調國際法上的論點,並且常常很技巧與微妙地將國際法歪曲以適合日本的需要。由於日本的說詞慣用國際上習慣的詞彙,再加以有美國人的撐腰,所以日本人的“惡人先告狀”每每得逞,有時還造成指鹿為馬的效果。因而使得國際大眾輿論(包括媒體)覺得中國不講理。譬如,絕大多數的外文媒體報導(包括紐約時報)都認為本是日本的“尖閣群島”被中國人爭搶,所以才給了它一個中國名字(釣魚島)。個人因感中國人不但在這點上很吃虧,而且還朦然不知自己吃了虧。所以要特別以此歇後語來提醒國人應該痛加覺悟。下面我要舉的例子,雖然是在南海,是超出了本文所談的區域之外,但它能極生動地刻劃出我所要表達的意思。

  這個例子是有關越南與中國對西沙群島主權之爭。在今年五月初中國在西沙群島的領海中勘探石油資源後,越南之抗議一再演變由若干城市越南人的示威遊行,演成為以後的搶劫中國(甚至其他亞洲國家)在越南投資的廠房,並發生縱火與殺人的事故。中國針對越南如此蠻狠的相對強硬回應,一時造成日相安倍晉三攻擊中國的口實。在五月底星加坡召開的“香格里拉國家安全會議”,安倍用此例為發動全球反對中國“違背國際法”的藉口。並大言不慚地將日本定位為捍護國際法以抵抗中國的王牌。中國對此挑釁也有諸多的“回敬”。以中國副總參謀長王冠中在會中即席脫稿給予有力的答辯為最。他指出南海的海域自漢朝2,000多年以來一直是中國的轄區。所言雖擲地有聲,但一般反映似乎並不如理想。這不難理解。試問全世界現有的203個國家之中,除了中國以外,還有任何一個其他國家有2000年歷史(甚至有2000年回憶)的嗎?難怪這種說法,雖然絕對成理,卻難起共鳴。但是,設若中國試以國際法的論證作為辯駁的方式,以我個人所知,中國手中就有現成的外交檔案證據大可利用,則其所能達到之效果,勢將截然不同。茲簡單敘述如下。

  中國在1958年9月4日對外作了一個有關領海的宣佈,略謂由中國海岸算起向海12海浬之距離均為中國的領海(亦即屬於中國的主權之內)。而這個規定適用於所有中國之領土(領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十天以後,時任越南總理的范文同致函周恩來總理,表示越南承認並支持中國此項立場。請見以下范文同的原件(越南文)。

  (見圖)

  如果中國在南海與越南有關西沙群島爭執問題上,能把這個范文同致周恩來的公函公佈於世,其公信力將絕對不一樣。不但將使越南啞口無言以外,中國並可以此為據將日本自認是捍衛國際法的權威之氣焰一刷無遺。

  當然,如果中國公佈了范文同的公函,目前的越南政府在老羞成怒的情況下,一定會企求在國際法許可的範圍下如何逃避范文同對中國的承諾。日本也可能會充當狗頭軍師,教唆越南可在國際法以Rebus sic stantibus(即簡稱的change of circumstances,形勢變遷)的理由來更改以前的承諾。但中國決不怕這種涉及國際法上的“鬥法”。因為,國際法與此問題相關的部分叫“條約法”(law of treaties),傳統習慣法在這方面的規定,已寫入1969年在維也納簽訂的“條約法公約”(Viena Law of Treaties Convention),中國與越南同是簽字國。根據這個公約規定,所有條約、或協議(即相互之承諾)均適用本公約的規定。根據該公約第62條第(2)(a)款,任一締約國,不可以用“形勢變遷”的理由更改一個與領土劃定相關的承諾。如果越南政府還要狡辯,說范文同的公函,只是一封信件,不構成條約(協議),故不受此“條約法公約”之限,那麼中國可以指出該公約的第一條第(a)款的明文規定:“‘條約’是指兩個國家間之一個書面協議,是有國際法的效果。其形式無論是一項單一的文件,或者是兩項或多項的文件,也無論它的名稱為何”。所以,范文同公函,儘管是一封信件,但按照此公約的定義,顯然是有國際法效果的對越南政府有拘束力的承諾。是無法躲避的。

  我希望舉的這個例子,對中國當局能起舉一反三的效果。敬以此為本文之結束;如能因本文的提醒對中國當局今後對外捍衛中國的國家利益有些微的幫助,也可算是我盡了讀書人應盡的一點“言責”﹔更是我多年客居海外對夢縈相系的祖國應當表達的一點愛國之忱。

  注 釋

  註一:O. Edmund Clubb, 20th Century China, 2nd ed. (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1972), p. 163.

  註二:我剛完成一部由國際法與歷史角度分析中日釣魚島爭執的英文書籍。這裡談的,正好取自其中的一部分。本書將由紐約的CN TimesBooks出版商發行。以後還會有中文翻譯本。

  註三:日本在1900年以前一直用“釣魚島”的名稱;而開始用“尖閣群島”是在1900年以後。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10月號,總第2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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