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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兩岸和平協議 沒有時間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23 00:25:04  


 
  四、“兩岸和平協議”的“程序合法性” 

  兩岸簽署任何協議根本沒有所謂的“自動生效”,會談過程公開,又何來“密室作業”之說?馬英九上台以後,兩年內陸續與中國大陸簽署了十二項各式協議,經由相同的法定程序,行政部門簽署之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隨即送交“立法院”“備查”,檢視兩岸之間迄今的任何協議完全沒有“自動生效”的字眼存在。但是,“立法院”將協議“備查”,改為“審查”,並且已經正在進行審查之中;但是,卻又中途停止,這是立法機關的審查延宕,不能歸責於非行政機關。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

  一、 …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第一項)

  二、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第二項前段)

  三、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第二項後段)

  因此,用公民投票、公投的方法來處理ECFA這個議題,完全沒有必要。參照國際上現有的276個FTA案例,每一個國家簽署FTA都是直接送到國會接受審議,審議通過後生效實施,沒有一個例外。

  上述這些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訂定並完成備查的“兩岸協議”,在位階上低於法律,這讓兩岸行政機關在富於專業性、機動性的情境下,可以隨時調整。但是,未來“兩岸和平協議”的位階,不應該只是一般的協議而在位階上低於法律;“兩岸和平協議”的位階不僅應該是在法律之上,甚至有必要由國民黨將這項連胡共同願景,並列入國民黨政綱的協議,列入“憲法”增修條文取得法源依據或依法提交公投之後完成正式立法。準此,“兩岸和平協議”將成為長期穩定的、擁有完整合法性基礎的兩岸關係框架,“兩岸和平協議”是一個劃時代的巨大政治工程,兩岸國際地位同時提升,兩岸領導人也勢將同時榮獲諾貝爾和平獎。如何讓“共識成型”、“時機成熟”,兩岸可以開始共議“兩岸和平協議”?雖說沒有時間表,也無法預測何時討論,但是基於兩岸共同利益,仍不允許消極坐視。

 (中評社特約作者蘇嘉宏係台灣.輔英科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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