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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回應黃之鋒案:法庭依法秉行公義
http://www.CRNTT.com   2020-12-03 10:34:07


(圖片來源:大公報)
  中評社香港12月3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涉嫌於去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裁判官判處黃之鋒入獄13.5個月、周庭入獄10個月、林朗彥入獄7個月,皆即時監禁。

  律政司2日就香港本地及國際社會因黃之鋒等3人被判刑所作出的評論發表聲明。律政司表示,由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律政司現階段不會就此評論。裁判官已於判刑理由指出:“由於本案涉及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對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市民的生命財產……本席認為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律政司強調,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然而,該等自由並非絕對。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中指出:“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制。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舉例說,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借口。”

  律政司指出,黃之鋒等三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那些提出荒謬要求要立即釋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顯示出他們罔顧三人已然認罪的事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維護法治。《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分別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幹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則“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

  律政司再次強調,“對我們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完全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既不恰當也不理智。若企圖借此等言論對我們的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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