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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龍雲認為,“不解放思想的話,很多事無從把握。”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1月24日電/“廣東處於改革開放的前沿,將會有大量類似許霆案的新型案件發生,希望兩院對弱勢群體的審判要慎重。”廣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人大代表黃龍雲在審議兩院報告時如此表示。
南方都市報報道,黃龍雲指出,當前廣東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結構、思想觀念都存在很大變化。許霆案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折射出社會觀念的巨大變化,代表著社會的價值取向,法院如何審判是對社會價值的一種引導。“不解放思想的話,很多事無從把握。”一府兩院要成為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的實踐者;特別在輿論影響比較紛繁複雜的時候,一府兩院要落實好、引領好、規範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社會發展更加健康,更加有序。
“對主觀惡意淺的人應儘量判得輕一點!”昨日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談到“許霆案”,表示該案定為盜竊和詐騙都是不妥的,應該定性為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只需返還非法所得就行了。
一審判決時,許霆是按照盜竊罪來定罪的。朱列玉認為不妥,因為盜竊罪一般是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東西拿走,如果許霆把自動櫃員機撬開了,定為盜竊是沒有問題的,但許霆並沒有撬櫃員機。
“櫃員機在法律上應該看成一個人,這個案件類似于一個人在櫃檯上數錯了錢,櫃員機把這個錢給他時是自願的。”而盜竊應該是在對方非自願、沒有被盜人主觀上的配合下完成的。許霆案中,櫃員機主觀上進行配合,在這裡起到一個銀行工作人員的作用。
那許霆的做法算不算詐騙?朱列玉認為也不算:“造假騙人,需要虛構情節;許霆案沒有造假,卡也是真的。”否定了這兩種性質,他認為此案應當算不當得利,不構成犯罪,只需返還非法所得就行了。
櫃員機算不算銀行,朱列玉認為必須從立法本意上進行考慮。只有主觀惡意非常重的人才會被判重刑,他舉了一個例子,上世紀80年代實行舊刑法時,3萬塊錢就可判處死刑,因為“當時盜竊3萬塊很嚇人,算是主觀惡意比較重;但後來這個規定就越來越不符合時代發展,到新刑法的時候3萬塊錢就殺頭讓人感覺很不可思議。”所以修改刑法時就把普通盜竊罪的死刑取消掉了,只有盜竊金融機構或者珍貴文物才會被判死刑。
盜竊金融機構判重罪同樣是考慮到敢於盜竊金融機構的人主觀惡意很重。但因為櫃員機失靈多取了錢,這個主觀惡意是很輕的。這裡櫃員機不是簡單歸為金融機構。他認為,司法的根本精神不是罪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所以對於主觀惡意淺的人應儘量判得少一點,顯然這個案件沒有體現這種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