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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報文章:港深一體化 先從政制改革開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9-18 10:28:42  


  中評社香港9月18日電/近日,來自香港和深圳的全國政協委員聯名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題為《積極發揮香港深圳的創新優勢建立有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的提案,掀起了中港兩地各界的激烈辯論,今天文匯報發表了一篇署名文章,提出兩地政府應先協調香港與深圳的政治體制改革。

  文章認為香港與深圳一體化最大困難在於政治體制和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差異要通過逐步磨合來解決。政治體制差異要通過政制改革的協調來解決。 

  法律制度磨合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國家主體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層次,一是深圳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層次。二者分野在於法律適用範圍,即:深圳市立法機關有權制訂而僅適用於深圳當地的法律,屬於後一層次;國家立法機關制訂的全國性法律,屬於前一層次。 

  兩地司法協助更趨緊密 

  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定管轄 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新安排),屬於國家主體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層次。這是中央有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1999年簽署《相互委託 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安排》和《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安排》後,另一項按《基本法》第九十五條達成的司法互助協定。新安排旨在設立一個新機制,使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判決能在兩地簡易地相互執行,使債權人毋須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在債務人資產所在地再進行訴訟。開始階段,新機制會有適當限制,適用範圍僅限於源自商業合約的紛爭所做的金錢上的判決,而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在自由訂立合約的基礎上,書面同意和協定內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去審理有關紛爭。新安排適用的判決僅限於內地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和一些獲授權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在香港則限於區域法院及以上的法院。為符合普通法關於終局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特別為內地的判決在香港法院申請執行的情況,制訂一套如有需要在內地再審案件的特別程式。新安排也訂明兩地法院拒絕執行的理由以保障債務人的權益,該等保障與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新安排標誌著兩地司法向更緊密協助關係邁進,相互協助的範圍從民商事文書送達仲裁裁決執行方面向更高層次、更廣泛的領域擴展。 

  根據CEPA第四階段安排,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准許香港大律師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參與內地民事訴訟。這有助於國家主體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法律制度上磨合,也有利於深圳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法律制度上磨合。 

  文章建議深圳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法律制度上磨合,可從兩地經濟一體化具體事務做起。譬如,深圳河“河套地區”開發,深圳居民持深圳市居住證到香港短期逗留,香港低教育水準、低技術的勞動力到深圳就業等等,一系列具體事宜涉及的法律問題都可以通過深港兩地有關部門的協商和合作來解決。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意味著深圳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法律制度上磨合。 
深圳繼續擔當政治改革的先行者角色 對待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深圳市在政治體制上的差異,需要香港特別行政區嚴格按照《基本法》,循序漸進地發展適合香港具體情況的民主政制,也需要深圳市在中央領導下探索政治體制改革,發展具中國特色的民主政制,二者需要協調。 

  深圳市在內地政治體制改革方面邁出了探索性和開創性的步伐。 

  1993年,深圳市寶安區沙井鎮蠔二村村民創造一項全國之最——以一張白紙直選村幹部,開創中國內地農村村民自治的先河。村幹部候選人由村民自主協商,推選產生;再由執政黨鎮黨委對候選人政審後,交村民選舉。 

  1999年,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以“兩票”推選鎮長,再創全國第一。“兩票”即推薦票和選舉票。先由各推選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初步推薦的鎮長人選;執政黨的區、鎮黨委對初步推薦的鎮長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後,正式推薦給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確定候選人;最後由鎮人民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鎮長。 

  2003年,深圳市擬試行“行政三分制”改革,即借鑒英國、美國、新加坡和香港等國家或地區經 驗,將政府機構重組為決策部門、執行部門、監督部門等三部分。“行政三分制”與“三權分立”不是一回事,但是表明中國內地開始在行政體制改革上探索與外部 世界接軌。由於種種因素,深圳市試行“行政三分制”改革未按原計劃開展。但是,中央當年批准深圳市作為“行政三分制”試點,顯示深圳市在中國改革開放事業中仍具獨特地位。深圳市在內地政治體制改革方面可繼續擔當先行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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