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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貴國:氣候變化第一案 影響日本核廢水
http://www.CRNTT.com   2021-06-02 14:27:53


 
  殼牌公司案涉及的問題之一是如何解釋荷蘭民法典的“不成文謹慎標準”(unwritten standard of care)。負責該案的法院認為,對於不成文謹慎標準的解釋應基於:“相關的事實和情勢,關於危險的氣候變化及其治理的最佳現存科學論斷,對人權加以保護,使之免受危險的氣候變化之影響的廣泛國際共識以及企業必需尊重人權”的原則等。因此,該法院在判決中多次援引國際條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和《2030可持續發展目標》等。關於《巴黎協定》,該法院特別提到締約方大會鼓勵“非締約方利害關係方,包括民間社會、私營部門”等共同努力處理和應對氣候變化,同時要求這些非締約方利害關係方“加大努力和支持行動,以減少排放和(或)建設複原力,降低對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脆弱性”,認為,在解釋不成文謹慎標準時,法院應遵循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因這些原則構成了具有權威性的和國際認可的“軟法”,規定了國家和企業在人權方面的責任,代表了當今世界的真知灼見。該法院認為這些原則並未創設任何新的權利或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但其符合其他被廣泛接受的軟法文件的內容,如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的原則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企業責任的指南等。

  該荷蘭地方法院認為,《巴黎協定》的目標代表了氣候科學領域現有的最佳發現,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和接受,代表了應對危險的氣候變化的共同利益,指出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巴黎協定》的目標以及為實施《氣候變化公約》而制定的其他國際文件相互關聯,並從而推導出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7的目的並非為了減損《巴黎協定》或干擾其目標的實現。最後,該法院裁定被告的業務性質導致其二氧化碳排放構成非常嚴重的威脅,對荷蘭居民,特別是瓦登地區的居民造成損害的風險很高,並具有影響當代和未來幾代人權利的危險,故必須承擔減排的義務。

  此判決一出立即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討論。有環保人士稱之為“歷史日子”。人們之所以非常關注此案有多種原因。首先,國際條約對作為締約方的國家有效,然對拒不遵守條約的國家,除了世貿組織等機構外,一般的國際條約亦甚少強制性的執行機制和手段。企業和個人一般不直接承擔國際法的責任,更多的是通過其本國簽訂的條約享受某些權利,如將其與投資東道國的爭議提交國際仲裁等。然而,殼牌公司案的情況則不同,負責該案的法院在解釋國內法時,廣泛參考援引了《巴黎協定》、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等文件。其次,儘管該法院認為其所援引的國際文件大多屬於“軟法”,但仍然裁定被告應依這些文件承擔減排二氧化碳的責任。再次,該法院基於比例原則認定被告因減排而導致的經濟損失不足以抗拒人類整體利益的可能獲益。

  我們認為,荷蘭法院的前述判決有助於國際社會對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關係的共識。在殼牌公司被判需承擔減排責任的情況下,其他能源公司以及對環境有影響的企業當會未雨綢繆,制定減排措施,以避免在經營中,特別是在歐洲等環境意識高的國家的經營中遭遇相似挑戰。此外,殼牌公司案的判決或可成為將來追究其他國家政府和企業責任的先例。與此案相關的可能是日本福島核廢水污染。根據殼牌公司案的判決,日本有責任證明,基於現有的最佳科學證據,其想排放的核廢水不會對當代和將來人類的生命、健康、生活等造成負面影響。否則,日本政府及相關企業便可能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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