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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金財:大陸暫停台石斑魚輸陸的問題與反思
http://www.CRNTT.com   2022-07-04 01:00:29


  中評社香港7月4日電(作者 柳金財)繼2021年大陸因病蟲害原因暫停台灣鳳梨、釋迦及蓮霧輸陸後,最近再次有石斑魚列入。2022年6月10日大陸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發文,宣稱已多次從台灣輸陸的石斑魚中檢出孔雀石綠、結晶紫等禁用藥物,故決定從13日起暫停受理台石斑魚輸陸,此或將重創台養殖漁業。兩岸因缺乏對話與協商,有人質疑是“政治因素”阻礙兩岸農漁業交流與合作。

  筆者認為,對於大陸暫停台灣有蟲害農產品及檢驗出禁藥的漁產品輸陸,台灣仍應從衛生安全管理層次、技術科學層面來檢視問題,過度“泛政治化”解讀或藉此操作“抗中保台”路線,其實反讓兩岸關係陷入惡性循環。

  首先,民進黨當局與其批判大陸暫停石斑魚進口係屬“政治打壓”,不如視此危機為規範及健全農漁產品管理體制之機遇。例如此次出問題的兩艘活魚運搬船,分別是“海發26號”和“海曜號”及尤姓報關員,其中“海發26號”的實際負責人即2021年1月冒用王姓養殖戶的鄭姓出口商,且尤、鄭兩人都是累犯。民進黨當局不應坐視大陸的示警不管,反而找被“偷牌”、“混貨”的合格養殖漁民詳加檢查;是否可能涉及違法活魚搬運船及出口商的行為,則有待進一步查證。

  出口商應要按照輸銷大陸的名單收集漁貨,然這次事件與規定不符。2022年1月“借牌”事件應予以查處,當時查核後認為“轉換行為”不妥,曾向出口商提出口頭警告;依照《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出口商交易行為明顯違法。若出口商未經漁民同意,擅自使用其文件和資料並經報關出口,恐涉及《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最高可罰三年有期徒刑。漁民雖可透過《民法》提出損害求償,針對已販售的漁獲若因此被退貨,可向出口商提出求償。

  其次,對於台灣擬訴求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問題,需要深思。大陸自6月13日起暫停台灣石斑魚輸入,台“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提出要向世界衛生組織(WTO)申訴。根據學者專家論點指出,大陸檢驗出石斑魚含有孔雀石綠、結晶紫禁用藥物,擁有檢驗證據、照片、資料及數據,即使石斑魚99%檢驗皆無問題,但依據大陸的標準則要求不能有禁藥使用。台灣申訴不但難成立且告不成,反而會凸顯台灣違反WTO“最惠國待遇”的規定,最終可能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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