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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實施二十年:成就、問題與展望
http://www.CRNTT.com   2018-02-14 00:20:52


 
  香港是否會變得更好,取決於利益攸關各方對香港政治困局的體認和破解決心。如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其一,直面“人心未歸”和身份認同這一根本性的問題。

  香港近來的政治困局,從根源上來講,要歸因於“未完成的回歸”,即“主權的回歸”和“人心的不歸”。因為“人心尚未回歸”,所以有對中央的懷疑與抗拒,以及對內地的疏離與排斥。2003年的“反廿三條運動”、2010年的“反高鐵運動”、2012年的“反國教運動”、2014年的“佔中運動”以及2016年的“宣誓風波”都是“人心未歸”的具體表現。“人心未歸”和身份認同(Who am I)並不是一個偽命題,它會從根本上影響“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實施。

  (1)“人心不歸”破壞京港互信,動搖“一國兩制”的根基。“人心不歸”致使香港社會出現質疑和挑戰中央的行為,這種行為反過頭來促使北京加強對香港的管束,北京對香港的嚴格管束又進一步刺激本土分離主義,“兩制”的空間在這種“管束—反抗”的惡性循環中被不斷壓縮。

  (2)“人心不歸”加劇管治困難,影響政府施政效率。不認同北京的管治權威,勢必不信任北京任命的行政長官;不信任行政長官,政府的管治權威就得不到保障;政府管治權威得不到保障,特區的管治成本就會增加,管治效率自然會下降。

  (3)“人心不歸”影響香港對自身和外界的看法,不利於香港的對外交往和長期規劃。“人心不歸”令香港無法處理好與內地的關係,無法清晰定義自己在國際上的地位,也無法在廣泛共識的基礎上作出長期的規劃。因此,要從根本上破解香港的政治困局,就要首先正視和解決“人心不歸”的問題。當然,“贏取人心”並非易事,“人心回歸”將會是一個漫長、艱難和反復的過程。

  其二,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一是樹立中央的管治權威。

  首先,“不允許以‘高度自治’為名對抗中央”是一種無奈的回應。因為香港回歸以來,中央的管治權威始終無法穩定落地並確立,不論是“白皮書”,還是“八·三一”決定,亦或是“人大釋法”都招致香港社會的激烈反彈,就連“全面管治權”的說法本身也飽受攻訐。《基本法》不少條款都載明了中央的權力,但如何將這些權力落到實處才是真正的問題。如無法樹立中央的管治權威,中央對香港的管治將成為空頭口號、無本之木。

  二是理順特區內部的權力關係。儘管中央表態力挺“行政主導”,但是由於分權與制衡的機制,特區政府屢屢淪為“跛腳鴨”,“行政”顯然無法“主導”。理順特區內部權力關係,需要正視《基本法》裏的分權與制衡條款,釐清權力分立與行政主導的關係,從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和個人能力等方面提升特區政府的管治威望。

  三是落實“港人治港”。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十二字方針中,“港人治港”也是頗為重要和關鍵的一環。沒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就無法落實,“一國兩制”也無從談起。“港人治港”要求中央堅持治港策略的“抓大放小”,抓好“一國”的底線、放手“兩制”的實踐,在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得到保障的情況下,充分信任特區政府,相信港人有能力治理香港。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的“三個相信”,即相信自己、相信香港、相信國家,就表達了對“港人治港”的信心和期待。

  其三,適時重啟政改,破解香港政治困局。

  在未來的五到十年裡,政改是一個不可迴避的論題。新任行政長官上任後,儘量迴避政治爭議,專注經濟民生工作,這當然有助於紓緩近來緊張的政治氣氛,從長遠來看也有助於解決香港的深層次問題。但是,避談政改終非長久之策,一旦經濟民生事業受阻,政改議題將重回公眾視野,屆時行政長官將再度面臨民意詰難,特區政府也難免再度淪為“跛腳鴨”。歸根結底,民主化是歷史的大勢所在,民眾的參政熱情易放難收,民主化的閘門一旦打開,就再難以強力關閉。民主普選是《基本法》的既定目標,是中央政府的莊嚴承諾,也是香港居民的共同心願。重啟政改有助於重建京港互信,令“一國兩制”在良好的政治氛圍下穩步推進;重啟政改有助於解決行政長官的認受性問題,提升特區政府的管治威望,從而真正實現“行政主導”;重啟政改也有助於解開香港社會的民主心結,一掃政改失敗後的悲觀主義陰霾。就香港而言,“六·一八”政改闖關失敗只是一時的受挫,民主化的大門並沒有永遠地關上。香港社會仍有強勁的民主化需求,中央也沒有否決重啟政改的可能。當然,重啟政改尤須把握時機(要有良好的政治氛圍)和掌握策略(各方應否保持溝通),各利益攸關方都應為達成共識作出必要的妥協,否則重啟政改只會將香港重新拉回泛政治化和不斷爭鬥的泥沼之中。在時機尚未成熟時,各方保持溝通,為重啟政改創造條件,也不失為一種明智之舉。

  其四,最重要的是回歸《基本法》。

  《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表達,凝聚了北京與香港之間最廣泛的共識。“一國兩制”能否行穩致遠,取決於《基本法》是否被踐行。不論在任何時候,《基本法》的權威都不應被侵犯,因為:

  (1)《基本法》是香港管治之正當性與合法性的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係依《基本法》而設,香港的法治立基於《基本法》之上,香港居民的權利與自由也得《基本法》保護。沒有《基本法》,就沒有香港回歸二十年以來的成就,就沒有香港未來三十年的前景。

  (2)《基本法》是中央與香港之間的“最大公約數”。《基本法》由內地和香港共同草擬,凝聚了中央與香港之間的共識和智慧,也得到中央與香港共同尊重。沒有《基本法》,“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就無從談起。

  (3)《基本法》是各利益攸關方就未來發展不斷達成共識的平臺。《基本法》將“一國”與“兩制”統合於同一憲制秩序之下與之內,對中央的管治權和香港的自治權都作出了妥善的安排。鑒于各方的利益在《基本法》中都得到表達,回歸《基本法》有助於凝聚共識、依法治港。

  (4)回歸《基本法》,要求尊重《基本法》的權威,不輕言重寫或推翻《基本法》;回歸《基本法》,要求落實《基本法》的要求和精神,中央方面依法行使權力,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責,香港社會尊重中央的管治權威;回歸《基本法》,要求加強《基本法》教育,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的條款和原意。

  未來五年、十年、乃至三十年,香港將何去何從,這是人人都關心的議題。根據“五十年不變”的安排,香港將按照原定的軌道繼續走下去,但這並不意味著香港未來的面貌會一成不變。對於“五十年不變”,應當客觀地、辯證地看待:一方面,時代的精神在於變,不因應時勢就會落後於時代。現代社會瞬息萬變,沒有什麼能夠真正保持不變,與時俱進是保持制度活力的關鍵,因循守舊只會加速制度的衰朽,因此對於“五十年不變”不能作僵化的理解。另一方面,任何變化都必須遵循既定的法度。五十年之內的任何變化都不得突破“一國兩制”的框架。《基本法》第5條許諾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基本法》第159條第4款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而根據《基本法》序言,中國對香港的既定方針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五十年”的期限給人一種急迫感,有人憂心五十年期限屆滿後“一國兩制”將會發生根本性的改變。

  2047年後香港的命運將如何,沒有人能夠預見。“五十年不變”只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並不意味著五十年期限屆滿後就一定會發生巨變。五十年之後是否需要改變,取決於《基本法》被貫徹落實的程度,取決於“一國兩制”被認可的程度。如果《基本法》的各項要求都被貫徹落實,如果“一國兩制”得到全國人民(包括香港居民)的擁護,那麼五十年期限屆滿後也不需要作什麼改變。雖然前路困難重重,有《基本法》的庇佑,香港的繁榮穩定仍然可期。我們有理由、也應該對香港的前途保持審慎的樂觀。

  參考文獻:

  〔1〕閻小駿:《香港治與亂:2047的政治想像》,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15。

  〔2〕黃盛:《批判香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

  〔3〕王緝憲:《香港怎麼了?》,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6年。

  〔4〕陳弘毅:“行政主導概念的由來”,載朱國斌主編:《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研究》,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7年。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8年1月號,總第2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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