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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五院”到“三院”:台灣新一輪“憲改”的預判與應對
http://www.CRNTT.com   2018-11-03 00:23:50


 
  從過去大陸反制“台獨”的慣常手法看,未來反制“修憲台獨”的方式可能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直接式懲罰。這是針對“台獨”行為作出的“一對一”式懲罰,也是大陸反制“台獨”最常用、最直接的方式。就台灣當局通過“修憲”廢除考試、監察“兩院”而言,大陸可能會針對這一“台獨”行為直接做出反制措施,譬如,縮小戰機繞台飛行的圓周、舉行更加靠近台灣當局管轄區域的軍事演習等等。

  第二種,掛賬式懲罰。即在時間上做“延後處理”,這也是近些年來大陸懲罰“台獨”的一種常用方式。“台獨”行為發生後,由於大陸暫時忙於其他更緊要的事務而無暇顧及懲罰“台獨”,衹好將對“台獨”的懲罰做記帳式處理,等條件具備或從緊要事務中脫身後,再跟“台獨”行為一起“總算帳”。這種懲罰方式,並不意味著反制“台獨”工作不重要,而是因為在這個特定時段內,反制的條件尚不成熟,或者工作安排上需要有一個輕重緩急之分。

  第三種,置換式懲罰。即在空間上做“置換處理”。對於台灣當局廢除考試、監察“兩院”的“修憲台獨”行為,因其具有內部治理色彩,大陸或許一時找不到阻止或反制的抓手,但又必須要對這種“去中國化”的“修憲台獨”行為做出懲罰。鑒於此,大陸很可能會在其他方面尋找懲罰的空間或機會。譬如,通過在國際社會壓縮“台灣國際空間”以作為反制“修憲台獨”的找補措施。

  從現實政治看,大陸很少衹採取單一的懲罰方式,通常會綜合使用以上幾種方式,多管齊下以達到懲罰“台獨”的最佳效果。對於蔡當局來說,應該權衡的是:通過廢除“兩院”以完善“憲政”體制所帶來的收益,與因“憲改”觸動兩岸關係的敏感政治神經而帶來的損失,何者更大?或者說,忍受“兩院”制度的不順暢運作而帶來的損失,與因大陸被迫反制而帶來的損失,何者更大?其實,“憲政”體制運作不順暢的問題早在馬英九時期就存在,試問,為何馬英九當局沒有啟動“修憲”來予以解決呢?說到底,是因為馬英九當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顧及大陸的感受,不願因“修憲”而給“台獨”打開方便之門,進而傷害兩岸關係。而如今蔡當局時期面對同樣的問題就不能忍受,這背後恐怕還有其他原因。

  注釋:

  〔1〕台灣“立法院”法制局編:《憲政制度與陽光法案之研究》,台灣“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版,第320-327頁。

  〔2〕陳志華著:《中華民國憲法》,台灣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93頁。

  〔3〕李宗義著:《憲法要義》,台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568-569頁。

  〔4〕許南雄著:《各國人事制度》,台灣商鼎文化出版社印行1999年版,第12頁。

  〔5〕方水興:《作為實質廢除考試院的第一步——修正考試院組織法》,載《新社會政策雙月刊》,2017年8月,第60頁。

  〔6〕台灣“立法院”法制局編:《憲政制度與陽光法案之研究》,台灣“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版,第325-326頁。

  〔7〕林子儀、黃昭元、葉俊榮、張文貞:《憲法:權力分立》,台灣新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379-383頁。

  〔8〕高永光:《考試權獨立行使之研究》,載台灣“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編:《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彙編》(四),台“考試院”發行2002年版,第440頁。

  〔9〕徐有守著:《考試權的危機》,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2000年版,第11頁。

  〔10〕徐有守:《社會巨變中考試權的任務》,載台灣《考銓季刊》第20期,1999年10月,第137-138頁。

  〔11〕高永光:《政黨輪替與考試權獨立》,載台灣“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編:《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彙編》(四),台“考試院”發行2002年版,第463頁。

  〔12〕王成基:《五權憲法之考試權》,載台灣《近代中國》第119期,1997年6月,第134頁。

  〔13〕參見“‘修憲後監察委員之地位’學術研討會”,載台灣《憲政時代》第21卷第2期,1995年10月,第21-22頁。

  〔14〕李惠宗著:《憲法要義》,台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581頁。

  〔15〕參見“‘修憲後監察委員之地位’學術研討會”,載台灣《憲政時代》第21卷第2期,1995年10月,第20-24頁。

  〔16〕陳慶鴻:《戰後台灣監察院——作為圖騰而存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11年8月,第150頁。

  〔17〕台灣“立法院”法制局編:《憲政制度與陽光法案之研究》,台“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出版,第330-331頁。

  〔18〕台灣“立法院”法制局編:《憲政制度與陽光法案之研究》,台“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出版,第331-333頁。

  〔19〕台灣“立法院”法制局編:《憲政制度與陽光法案之研究》,台“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出版,第331-332頁。

  〔20〕周世輔、周陽山著:《中山思想新詮——民權主義與中華民國憲法》,台灣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21頁。

  〔21〕台灣“立法院”法制局編:《憲政制度與陽光法案之研究》,台灣“立法院”法制局印行2004年出版,第327-330頁。

  〔22〕汪林玲:《以理性選擇觀點論我國監察制度的存續》,載《行政暨政策學報》,2016年12月,第116頁。

  〔23〕莊吟茜:《台灣地區推動第八次“憲改”的動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島內政局與兩岸關係走向”內部研討會論文,2016年12月,第5頁。

  〔24〕《監察院存廢風波 世界各國如何監督政府?》,載台灣The News Lens,2013年8月20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38。

  〔25〕《姚嘉文:應廢考監兩院、考試院業務併入政院》,載《自由時報電子報》,2018年1月17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14828。

  〔26〕陳慶鴻:《戰後台灣監察院——作為圖騰而存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11年8月,第150頁。

   〔27〕《姚嘉文:應廢考監兩院、考試院業務併入政院》,載《自由時報電子報》,2018年1月17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14828。

  〔28〕吳豐山:《考試、監察可以廢院 不可廢權》,台灣風傳媒,2017年2月10日。http://www.storm.mg/article/221530。

  〔29〕施正鋒:《年金改革與修憲廢考試院?》,《台灣醒報》社論,2017年2月4日。http://faculty.ndhu.edu.tw/~cfshih/politics%20observation/newspaper/20170204a.html#_top。

  〔30〕方水興:《作為實質廢除考試院的第一步——修正考試院組織法》,載《新社會政策雙月刊》,2017年8月,第61頁。

  〔31〕呂伊萱:《民進黨提案改革考試院 國民黨:確實需與時俱進》,載《自由時報電子報》,2017年2月20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80672。

  〔32〕方水興:《作為實質廢除考試院的第一步——修正考試院組織法》,載《新社會政策雙月刊》,2017年8月,第64頁。

  〔33〕李鴻禧:《中華民國憲法病理病症》,載李鴻禧等著:《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台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62頁。

  〔34〕周葉中、祝捷著:《台灣地區“憲政改革”研究》,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5-56頁。

  〔35〕曾憲義主編:《台灣法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頁。

  〔36〕陳慶鴻:《戰後台灣監察院——作為圖騰而存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11年8月,第150頁。

  〔37〕王英津著:《台灣地區政治體制分析》,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246、273頁。

  〔38〕莊吟茜:《台灣地區推動第八次“憲改”的動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島內政局與兩岸關係走向”內部研討會論文,2016年12月,第5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8年10月號,總第2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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