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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3-13 10:08:34


 
  案例一中,夏某屬於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夏某構成受賄罪。理由如下:

  第一,夏某在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相關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具有職權性和管理性。夏某作為公立醫院的病區主任,其依據單位授權對所在病區和醫務人員的各項工作進行日常管理,屬於代表國有單位從事管理的行為;其利用病區主任職權,控制醫院採購藥品在其病區使用的種類及數量,屬於代表單位管理國有資產的職務行為。故夏某日常履職具有職權性和管理性,屬於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二,夏某收受回扣利用的是其作為病區主任管理病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夏某同時具有普通醫生和病區主任的雙重身份,普通醫生可對病人進行診療和開具處方,但普通醫生無權對病區其他醫生的診療活動等進行管理,也無權決定病區整體藥品使用的種類和數量。夏某通過要求病區醫生選用其指定種類藥品進行診療等方式,提高王某某等人所代理藥品在其病區的使用量,顯然利用的是其擔任病區主任的管理職權,而非普通醫生開具處方的職務便利。

  案例三中,張某某、邊某和馮某某屬於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三人均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理由如下: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如果醫務人員屬於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採購藥品、醫療器械等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則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張某某、邊某和馮某某,雖然分別為公立醫院心血管內科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但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均為專業技術職稱,並非具有監督管理職權的行政職務,不具有職權性和管理性。張某某、邊某和馮某某三人利用的也是醫生開具處方及選用醫藥產品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普通醫生行使開處方和選用醫藥產品的職權,僅是一種技術性勞務活動,不具有代表國有單位履行監督、管理等職權內容,並非從事公務。因此張某某、邊某和馮某某均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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