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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煙酒等物品如何定性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22-11-23 10:58:52


  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實踐中,公職人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煙酒問題較為常見。當前,對收受煙酒的價值和性質如何認定,相關款物如何處理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根據收受煙酒的不同情形,結合紀法規定,進一步釐清收受煙酒等物品的價值認定和定性處理等問題。

  一、從紀法角度認識收受的煙酒性質。在紀法層面,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和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煙酒屬於紀法規定財物中的禮品範疇,而相關煙酒提貨券、煙票則屬於消費卡和有價證券範疇,收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煙酒等禮品、卡券屬於廉潔紀律、廉潔要求的規制範疇。在職務犯罪層面,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煙酒屬賄賂犯罪中的財物,而相關煙酒提貨券、煙票則屬於財產性利益。

  二、收受煙酒等物品的行為定性。公職人員收受煙酒等財物的在性質認定上主要是區分受禮和受賄兩種行為。實踐中主要結合公職人員收受煙酒時是否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如無具體謀利事項,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而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煙酒的,應以2013年1月為時間節點,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或者違反廉潔紀律。若收受煙酒的同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了利益或承諾謀取利益,則應認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受賄行為,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則構成受賄犯罪。

  三、收受煙酒等物品的價值認定。對此,應區別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第一、收受的煙酒實物尚未滅失。對煙酒實物尚未滅失的,需要對煙酒的真假和收受時的價值同時進行鑒定,在確定真假的情況下以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其價值。此時如保有相關煙酒的購買發票、支付憑證,在鑒定為非偽劣品的情況下,也可以實際購買發票和支付憑證顯示的價格認定其價值。

  第二、收受煙酒提貨券、煙票。煙酒提貨券、煙票本身不存在真假的問題,應以煙酒提貨券、煙票相關面值作為認定價值的依據,同時要調取相關店家關於煙酒提貨券、煙票面值與實際價值是否等值或存在一定差額的證據材料,如相關抵扣記錄、結算憑證等,在實際購買價格低於面值載明價值時,則應以實際購買價格認定其價值。如查實某管理服務對象以8折優惠購買一張面值1000元的煙酒提貨券,則應認定相關數額為800元。如果煙酒提貨券、煙票注明的是一定數量的特定煙酒,未標明面值,又難以查明票券購買價格,也可考慮以同類煙酒實際鑒定的市場價格作為價值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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