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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更好發揮從寬處罰建議制度的價值
http://www.CRNTT.com   2021-01-20 10:34:55


  中評社北京1月20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報道,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監察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了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提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建議的條件和程序,這是“法法銜接”的題中之義,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精神。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審查調查人員對從寬處罰建議制度的內涵理解得還不深入、適用得還不熟練。要使該制度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發揮,筆者認為需要遵循三個路徑。

  遵循制度適用的程序基礎,依法全面告知

  監察機關作為審查調查程序的主體,要履行好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建議制度的告知義務,全面闡釋制度內涵,固定好告知的書面形式,以確保實質性告知。

  全面闡釋制度內涵。審查調查人員要通過全面告知,使被審查調查人明白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確保被審查調查人在明知、自願的情況下作出選擇。因此,內容上除了告知監察法第三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具體規定外,還要重點闡釋什麼是“認罪”、什麼是“認罰”,以及“從寬”的具體涵義。

  固定好告知的書面形式。告知內容應當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固定,如實反映告知過程,體現對被審查調查人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這一權利的充分保障。

  遵循制度適用的實體要義,開展思想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是審查調查的靈魂。實踐中,除少數主動投案者主動認罪認罰外,大部分案件還需要審查調查人員通過細致耐心的思想教育,引導被審查調查人認罪認罰。

  思想教育要全面深入。立足全面從嚴治黨大局,充分掌握政策法規適用的原則性、導向性,準確把握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同時要根據被審查調查人的成長經歷、工作履歷有的放矢,結合其家庭情況、社會關係旁敲側擊,從其心理最薄弱處突破。還要突出思想教育的特性,要闡明認罪認罰是獨立的、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不是泛泛意義上的坦白從寬,也不是一般認知上的自首;是一項集實體和程序於一體的綜合性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不是單純的刑事政策或者訴訟程序。向被審查調查人講清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幅度的因素體現在被審查調查人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上,體現在認罪認罰的階段上,體現在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上等。在此基礎上,闡明刑罰評價的價值導向是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進而激勵審查調查對象盡早盡快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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