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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因妒忌誣告同事,被嚴處
http://www.CRNTT.com   2018-10-11 12:12:31


  中評社北京10月11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長,國家某重點實驗室副主任,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擁有教育部“長江學者”創新團隊帶頭人、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等多個頭銜。但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多次接到涉及A某的匿名舉報,舉報的時點多為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內容多為反映A某貪污科研經費、論文抄襲等問題,並稱A某與其多名女學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經紀委監委調查,舉報信反映內容均不屬實。同時,紀委監委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匿名舉報信均系從該高校附近的郵局發出,且從舉報信內容和相關字跡判斷,有可能是同一人所為。紀委監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進行技術偵查後發現,所有匿名舉報信確實均為A某所在實驗室的另一名副主任B某(中共黨員)所為。

  後經進一步查實,B某因與A某存在學術分歧,且對A某占有大量資源一直妒忌、心懷不滿,並逐漸產生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實,以匿名虛假舉報的方式對A某進行報復。針對此情況,紀委監委在查實B某誣告陷害A某事實的基礎上,依紀依法對B某進行嚴肅處理。

  【解讀】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我國憲法和法律均保護公民正當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對於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一般不追究法律責任,但對於主觀上存在惡意並實施了誣陷行為的,則應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不僅有利於保護公民正當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倡導正確的價值觀念和良好的社會風氣,而且有利於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幹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幹事創業、建功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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