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中共中央批准成立的反貪總局,是具中國檢察特色的反腐敗專門機構 |
中評社北京2月22日電/最高检察院日前出台有关意见,提出将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据《新京报》报道,去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共中央名义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在最高检察院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決定〉的意见》中,最高检提出,将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同时,检察机关将围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向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要推动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落实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
此外,《意见》提出将深入研究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严格依法制定、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落实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根据立法变化及时进行司法解释清理,统筹推进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
实际上,反腐败立法已经多次提出。1999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就提出法制反腐观点,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2002年、2005年、2010年和2012年,都有代表提出了反腐立法方面的建议和议案。201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向媒體表示,反腐败方面的立法工作在2014年就要进行,已在调研。
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表示,依法反腐的基本前提是有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反腐败国家立法要注重两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关于掌权者的权力设置边界及权力行使和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是追究腐败者的规则和安排,即关于违反规则构成腐败及其追究的规则。
具体一点说,反腐败立法应适应反腐败现实需要,整合散落在公务员法和刑法等国家单行立法以及黨內法规中的规定,推动反腐败综合性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