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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購買“新三板”股票是否構成違紀
http://www.CRNTT.com   2019-05-29 13:07:20


(圖片來源:網絡)
  中評社北京5月29日電/黨員幹部購買“新三板”股票是否構成違紀?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作者:楊敏 付餘(廣東省佛山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

  【典型案例】

  某市國有企業總經理王某購買“新三板”股票並獲利,其所在的國有企業與該“新三板”企業之間沒有任何業務關係,王某的職權與該“新三板”企業無管轄關係,王某也未獲取該“新三板”企業的內幕信息。王某的行為是否違反廉潔紀律?

  【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持有“新三板”股票屬於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情形,涉嫌違反廉潔紀律。

  第二種觀點:“新三板”股票雖然不是上市公司股票,但其針對的是不特定對象,面向全國發行,其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從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實質出發,不宜將王某的行為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不能簡單從黨紀處分條例的字面含義去理解,而應當從實質去理解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筆者以下從規定出台的依據、原因,“新三板”股票的性質、黨員對象的身份等幾方面進行解析。

  一、規定出台的依據和原因

  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沒有規定黨員幹部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2015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了黨員幹部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2018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也規定了黨員幹部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黨紀處分條例中設置此條款,相關依據有《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黨政機關人員投資若干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主要目的是禁止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違反國家規定經商辦企業,禁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投資入股。因為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實際上就是經商辦企業,是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有的同志會提出疑問,為何會允許黨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證券?理由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購買成為股東,但都不參與經營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國家公職人員除了有明確的禁止規定以外(如《黨政機關人員投資若干規定》中提到的7種禁止行為和4類禁止人員),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不能認定為經商辦企業。

  二、“新三板”股票的性質

  “新三板”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的股份,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為“新三板”,2012年9月正式註冊成立,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的第三家全國證券交易性場所。“新三板”股票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服務對象不同,“新三板”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新三板”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自然人投資有准入條件限制;三是“新三板”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新三板”主要體現在掛牌速度快,企業准入門檻低,是屬於全國監管範圍下的場外交易市場。

  “新三板”股票雖然不是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但其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被稱為上市公司的“預備場”和“練兵場”,其同樣是面向全國不特定對象發行,只是目前發行量少於上市公司。

  三、持有“新三板”股票不宜認定為違紀

  鑒於“新三板”股票的交易場所和法律定位與證券交易所相同,均是面向全國發行,任何人都可以購買其股票,沒有特定對象的要求。而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實質是禁止黨員幹部在非上市公司(企業)中持有股份,成為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東,利用職權或者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為自己謀求私利,妨礙市場經濟秩序的公平和公正。因此,筆者認為,如果黨員幹部或國有企業領導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獲取該“新三板”企業的內幕信息,職務上與該“新三板”企業沒有關聯,沒有利用職務影響或不正當手段強買強賣,其所在國有企業與該“新三板”企業也沒有任何業務上的往來,則黨員幹部或者國有企業領導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違紀,持有“新三板”股票等同於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本案中,王某購買“新三板”股票過程中並沒有利用任何職務便利,其所在企業與購買“新三板”的企業並無任何關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實質,王某持有“新三板”股票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違紀。

  需要注意的是,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是否適用於一般黨員呢?筆者認為,根據《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相關規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範的主體是黨和國家機關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一般黨員(如私營企業中的黨員)並不適用,其可以經商辦企業;另外,非黨員的公務員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公務員不能違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但是可以持有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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