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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旭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
http://www.CRNTT.com   2020-07-31 15:28:47


  中評社北京7月31日電/據新華網報道,30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歐陽旭(副廳級)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歐陽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歐陽旭利用擔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發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處理司法案件、幹部任免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7萬餘元。

  2012年,歐陽旭為罪犯吳某某違法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向有關人員打招呼,2012年4月27日吳某某被暫予監外執行。在監外執行期間,吳某某又涉嫌另案被立案偵查,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歐陽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歐陽旭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歐陽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歐陽旭積極退贓,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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