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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股份權屬的真相
http://www.CRNTT.com   2021-12-01 10:59:56


  中評社北京12月1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報道,“多想再穿一次警服,多想再向警徽敬一次禮,但我已失去了這種資格。”警示教育片中,河南省濮陽市公安局網絡安全和技術偵察支隊原副支隊長劉學恩的懺悔讓我想起了辦理此案時層層攻克難關的點滴。

  今年4月,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過程中,濮陽市紀委監委收到河南省紀委監委轉來的關於反映劉學恩存在吃回扣、受賄等問題的舉報信,經研究決定指定範縣紀委監委辦理。隨即,我們成立了核查組對問題線索進行初核。

  面對多個問題線索,特別是“收受股權並由他人代持”這種我們從來沒有遇到過的受賄問題線索,必須找准關鍵點、切入口。經過分析,核查組最終把股權代持確定為案件的主要突破口,舉報信中所提到的代持人——某科技公司經理李某成了案件的關鍵人物。

  “登記在我名下,當然是我出資入股,從來沒有幫別人代持股權。”談話中,當核查組詢問股權代持這個問題時,李某神情略顯緊張、情緒也變得格外激動,反覆強調自己是股權人。

  “入股的公司叫什麼?公司的經理你見過嗎?你參加過股東大會嗎?”面對核查組的發問,李某一時啞口無言。此後,我們一邊做她的思想工作,一邊向她出示了該網絡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的證言。紙裡終究包不住火,最終李某承認了幫助劉學恩代持股權的事實。

  隨著核查的進一步深入,又一個難題擺在我們面前。在工商部門有兩條變更登記記錄,一條是2015年7月股權從某網絡公司變更到李某名下,另一條是2017年12月又從李某名下變更到該網絡公司。這個時間段對該網絡公司或股權有什麼特殊意義?我們又及時詢問劉某某。

  原來,2015年7月,該公司準備上市,上市後原始股市值可能大增,劉學恩得知後便利用職權多次向劉某某施壓,最終迫使劉某某主動提出送給劉學恩該公司5%股權,並由李某代持。但直到2017年12月,在得知該公司上市未果的情況下,劉學恩又授意李某將股權再次變更到該網絡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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