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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規範幹部親屬參與礦產資源開發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20-12-03 10:15:18


(圖片來源:網絡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12月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報道,日前,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礦產資源開發行為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自治區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礦產資源開發行為的情形、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的禁止行為、退出機制、日常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

  《規定》要求自治區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參與礦產資源開發,不得利用該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在領導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休3年內,“不得在其原任職務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參與礦產資源開發”;涉礦國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該管理人員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或者與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的經營範圍內參與礦產資源開發”。

  一段時期以來,內蒙古煤炭資源領域腐敗問題嚴重污染政治生態。今年1月開始,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在全區開展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對過去20年來全區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透視會診。

  “《規定》的起草結合了自治區礦產資源豐富的特點和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排查核查、巡視巡察和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將‘嚴’的主基調貫穿始終。”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政策法規研究室副主任劉占波介紹。

  記者注意到,《規定》明確了6種參與礦產資源開發行為的具體情形,如註冊涉礦企業、擁有非上市涉礦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在民營涉礦企業或者外商投資涉礦企業任職或者兼職取酬等,並與一般從業行為進行了合理區分。

  此外,在退出要求上,《規定》明確不得以委托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規避有關規定,不得弄虛作假變相擔任相應企業、代表機構的高級職務,不得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轉讓股份。

  為確保組織可操作、幹部可對照、群眾可監督,《規定》還明確了各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監管職責,要求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礦產資源開發行為作為幹部考察考核、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的重要內容,強化日常管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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