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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紀檢監察內部督查辦法
http://www.CRNTT.com   2019-08-07 16:50:36


  中評社北京8月7日電/為貫徹落實“打鐵必須自身硬”的政治要求,不斷強化紀檢監察系統內部自我監督,借鑒巡視工作方式方法,近日,青海省紀委監委制定出台《青海省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督查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省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各派駐紀檢監察組,省委巡視機構;市州紀委監委,省管國有企業、省屬高校紀委、省屬工業園區紀工委為督查對象。被督查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應自覺接受督查監督,積極支持和配合督查組工作,對提供虛假情況、干擾阻礙督查工作、打擊報復反映問題人員,或對反饋問題整改不力的,嚴肅問責。紀檢監察系統內部督查突出政治督查,重點圍繞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和執行黨章黨規黨紀、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省委以及中央紀委、省紀委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落實系統內部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加強隊伍自身建設的情況;紀檢監察幹部恪盡職守、正確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及道德操守的情況,以及其它需要督查的內容。

  內部督查工作按照“一次一授權”原則,每年開展2至3輪督查,每輪督查成立2至3個督查組,確保本屆省紀委常委會任期內,對每個督查對象督查一次,實現內部督查全覆蓋。以進駐督查為主,通過談話了解、調閱資料、明察暗訪、延伸督查、帶案督查、列席會議、受理舉報、民主測評等方式,深入了解被督查單位政治生態、履職盡責和幹部隊伍建設等情況,測試了解紀檢監察幹部掌握黨的基本理論和紀檢監察業務知識情況。為確保全面準確了解被督查單位情況,在對市州紀委監委開展內部督查時,明確要求要與市州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部分成員和檢察院、法院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談話,進一步深入了解有關情況。

  《辦法》明確督查時限,對市州紀委監委的督查時限為10個工作日,對其他紀檢監察機構的督查時限為5個工作日。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間的,經報領導小組批准。督查結束後,督查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全面匯總梳理發現的相關問題並撰寫《督查報告》,列出問題清單、重點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後,向被監督單位書面反饋意見,指出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被督查單位針對督查反饋意見,及時查漏補缺,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實。整改方案在10個工作日內報督查辦公室,並按要求報送整改進展情況。督查組發現的問題線索,由督查辦公室統一匯總,依程序報批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進行移交,相關單位收到移交問題線索後,應及時研究處置,並在兩個月內將結果反饋督查辦。督查結果將作為對紀檢監察機關及幹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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