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9日電/29日上午,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李貽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李貽煌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新華社報道,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合作經營、股權轉讓、工程承攬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119萬餘元,其中3546萬餘元係未遂。2011年至2014年,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指使下屬採取虛列賬目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68萬餘元。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指使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473億餘元供其親屬進行營利活動。2008年,在江西銅業集團公司收購江西省銀珠山銀礦探礦權期間,李貽煌時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違反相關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明知銀珠山銀礦探礦權價值被高估的情況下決定收購該探礦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2087萬餘元。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貽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供親屬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鋻於李貽煌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要貪污事實、全部挪用公款事實,挪用公款構成自首;受賄大部分為未遂;並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受賄罪、貪污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從輕處罰,對挪用公款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