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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報告個人事項檢驗對黨忠誠
http://www.CRNTT.com   2022-07-12 09:38:58


(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評社北京7月12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評論,近日,西藏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指出其“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去向”。此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裁沈東,江西省宜春市政協原副主席周志平等,也被通報指出“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多次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

  從近年來查辦案件情況看,少數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值得關注和警惕。有的“來去如風”,一到節假日就不見了,跟組織玩“失蹤”;有的婚姻狀況發生變化也不向組織報告;有的對自己的房產、投資情況有意隱瞞,跟組織“扮窮”。俗話講,“事出反常必有妖”,如此隱瞞不報、漏報謊報,往往是心裡有鬼,企圖掩蓋違紀違法問題。比如,不報告個人去向,多半是去了不該去的地方、幹了不該幹的事;偷偷把配偶子女移民到國外、錢存在國外,是想給自己“留後路”,隨時準備“跳船”;不報告投資情況,是因為其中有利益輸送、權錢交易,這樣的案例不少。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檢驗著黨員幹部能不能向組織說真話說實話、是否對黨忠誠。習近平總書記就曾嚴肅指出,“有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打埋伏、八小時之外找不到人,能說對黨忠誠嗎?”對黨忠誠不僅體現在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也體現在日常工作生活的言行中。是否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看似是工作生活中的小事,實際上是關係黨性原則的大事,本質上是要求黨員幹部表裡如一、知行合一,自覺履行黨章規定“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踐行入黨誓詞中“對黨忠誠”的莊嚴承諾。

  包括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內,我們黨歷來重視並不斷規範黨組織、黨員幹部的請示報告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反覆強調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的重要性。《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等一系列法規制度,對加強請示報告工作作出新規定、提出新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請示報告制度。對於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的行為,還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對於背後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更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

  請示報告不是小事,不能滿不在乎。黨員領導幹部要有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決不能我行我素,決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隱瞞不報。事實上,做到了守牢紀律底線、按規矩辦事,就沒有什麼可以隱瞞的。守住紀律才有底氣,自身過硬方能坦蕩。對不請示報告的幹部,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格外注意。不僅要查處不請示報告的行為,也要深挖背後有無嚴重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及時掌握幹部情況,從嚴從實管理監督,確保請示報告制度剛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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