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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集中会商金健案件案情。图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中評社北京12月1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報道,這是一起國企黨員領導幹部貪污、受賄、濫用職權,並由個案推動特定行業領域源頭治理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金健個人決定將賬外保管的資金以“加班費補貼”名義私分,為何認為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而不是私分國有資產罪?金健與他人合夥成立私營企業,經營與其所在的省監理公司同類的營業,並收取“分紅款”,系非法經營同類營業還是受賄?留置後,金健主動交代其受賄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事實構成自首,對其量刑有何影響?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特邀嘉賓
萬岩豐 浙江省紀委監委駐省建設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
陳 曉 浙江省桐鄉市紀委監委第五紀檢監察室主任
姚思遐 浙江省桐鄉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鐘 黎 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教導員、四級高級檢察官
韓衛紅 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