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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粹主義與“第三勢力”
http://www.CRNTT.com   2019-01-27 00:10:48


  中評社╱題:台灣民粹主義與“第三勢力” 作者:嚴峻(北京),全國台灣研究會副秘書長兼研究部主任、研究員

  隨著“反建制主義”風潮在全球多地興起,有關“台灣民粹主義”、“台灣第三勢力”再度成為海峽兩岸政、學界乃至社會大眾熱搜熱議的詞。本文嘗試回答以下三組問題:第一,當前台灣是否民粹主義升溫,若是,台灣民粹主義的主要價值取向與表現形式是什麼?第二,台灣有無“第三勢力”?若有,台灣“第三勢力”指什麼?其當前力量與未來發展趨勢如何?特別是2018年台灣“九合一”選舉結果對“第三勢力”力量的增減意味著什麼?第三,台灣民粹主義與台灣“第三勢力”之間是一種什麼關係?

  一、民粹主義及其在台灣興起的由來

  一切嚴肅的社會科學討論,都必須首先建立在清晰的概念界定上,尤其是當一些概念尚未取得通說程度的共識,否則可能因為概念定義不同而出現各說各話、無法交集的尷尬。“民粹主義”正是這樣一個語義相對模糊的概念。什麼是民粹主義?多年來學術界眾說紛紜,事實上並沒有一個廣泛認同的定義,但學術界也大體同意“民粹主義”一詞是英語populism一詞的翻譯,源自十九世紀末美國農民運動;也有觀點認為民粹主義更早起源於十九世紀四五十年代俄國社會思潮。至於其主要特徵,有觀點認為民粹主義強調平民至上,反對精英或貴族掌控政治;但也有觀點認為民粹主義恰恰表現為相關精英人物操縱民意與民眾情緒以達到獨裁或者威權的目的,例如上世紀九十年代有台灣學者就用“民粹威權主義”一詞來形容李登輝操縱民意以達到剷除異已、一人獨大的“民粹式威權統治”。①

  為清楚呈現本文中“民粹主義”一詞代表之意涵,筆者認為,一切社會思潮與運動其實都可以從其“價值取向”和“實現路徑選擇”這兩個標準進行界定,“民粹主義”也不例外。另外,我們還可以在與“民主”(democracy)的比較中更好地認識什麼是“民粹”(populism)。“民粹”和“民主”都強調大眾民意,但就民粹主義而言,其突出的特徵更多體現在“實現民意的路徑選擇”上,即民粹主義者在實現其目標的路徑或者手段選擇上,偏好“直接式的民意展現與決定”而不信任、輕視或者摒棄“代議式的民主”,甚至認為可以為了實現“實質正義”而採取類似“公民不服從”等非常手段,即,為了實現其心目中的“實質正義”,在必要的時候是可以忽視程序正義的,或者說,在民粹主義者眼中,並不存在絕對的程序正義,實現了實質正義也就完成或者彌補了程序正義的瑕疵與疏漏。這點從2014年台灣所謂“反服貿運動”中學生和相關群眾沖進“立法院”並長期霸佔該機構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因為在這群人眼中,“反服貿”帶有其想像中的所謂“實質正義”,為達此目的是可以不惜癱瘓民代機關的。 

  事實上,“民主”與“民粹”都強調大眾民意,其主要區別在於“民主”更注重程序正義,尤其是自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明確提出“程序民主理論”後,當代西方重要政治學者,如波普(SirKarl Raimund Popper)、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薩托利(GiovanniSartori)等,基本上都承襲了熊彼特的程序民主思想,即,如果一個權力不經公開公正的程序而產生,那麼就是不民主不道德的。這種思想已經成為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的主流,台灣社會實行的是西方政治體制,這種思想當然也被台灣多數人奉為晷皋。不過,西方國家也承認這種經“程序正義”(事實上主要表現形式是通過投票產生民意代議士)產生的代議民主有其缺陷,因此並不排斥以直接民主進行補強。而所謂“直接民主”其形式主要表現為公民投票,近年來西方國家民粹主義泛起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就是公民投票運用的推廣。在相關國家和地區,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重大事項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一種程序,因此公民投票仍然是一種體制內的民意表現形式。事實上,在經濟相對富庶發達的社會中,多數民眾還是希望社會大體穩定,對於依法舉行的示威遊行可以容忍,但對於體制外運動尤其是大規模街頭運動則持疑慮態度,在此氛圍下,包括台灣在內的相關地方的民粹主義者在多數情況下還是願意選擇法律所允許的手段來表達意願。以前台灣“公投”門檻較高,使台灣那些對代議民主失望的人抱怨難以“公投”的方式表達其意願——有研究顯示,以前一次全台性“公投”,其發起者需要耗費約2000萬元新台幣和歷時一年以上方可完成連署。②這使得除了大黨外,台灣絕大多數個人和社團都無法做到成功連署。2017年底台灣“公投法”修改後,門檻大幅降低,一些較易引發社會共鳴的議題的成功連署成為可能,比如,2018年就有10個“公投”案達到連署門檻。那麼,是不是台灣“公投”門檻降低後,今後台灣會“公投”不斷呢?從橫向比較看,比如和瑞士、丹麥等國的公投法比較,台灣的“公投”門檻並非很低,而這些國家並沒有公投不斷,所以關鍵還是要看“公投”的議題能否激發民眾的興趣。③當然,台灣“公投”後果具有剛性特徵,按其“公投法”第30條規定,與“公投”結果相悖的法律必須廢除,需要立法的必須立法,若無關法律的創立或廢除的“重大事項”,則“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做必要處置”——這種剛性後果容易激發台灣民粹主義者的興趣。大體可以判斷,今後台灣民粹主義運動將更多體現為體制內的“公民投票”和法律允許的示威遊行,而非體制外的抗爭運動,尤其是規模大、持續時間長的街頭抗爭。

  上文說到民粹主義可以為了“實質正義”而輕視“程序正義”,那麼,什麼是民粹主義者心目中的實質正義,或者說民粹主義的主要價值目標是什麼?人類自擺脫蠻荒以來就不斷尋求“正義”,那什麼是“正義”?在不同地域不同歷史階段,“正義”的定義各不相同。人類發展到今天,自由、平等、公正、博愛等都成為較為公認的價值,如果說非把這些價值作個優先順序排列,那麼在各國各地區多數民粹主義者看來,“平等”是排在第一位的。在台灣,貧富差距的擴大是民粹主義發酵的主要根源,許多台灣民粹運動從根子上看主要都是為了尋求某種平等。在西方理論界影響巨大的著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首先也是將“正義”界定為一種平等,當然他主要是強調機會的平等。在今天的台灣,不少人認為自己在經濟和社會權益上並未得到平等的機會,這種認知在很大程度上給台灣民粹主義提供了孕育與成長的土壤。

  另外,“台獨”思潮與台灣民粹主義之間是一種什麼關係?其實,就民粹主義主要關注“機會平等”而言,“台獨”本不應與民粹主義掛鈎,但在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一些“黨外”人士將反對國民黨獨佔政經資源與“本省人出頭天”聯繫在一起,滋長了“台獨”思潮;民進黨成立後為了在選舉中收割民粹成果,繼續鼓吹這種思想;後來當民進黨自己有了執政的機會,與國民黨已經處於平等競爭地位後,一些“台獨”人士則將台灣社會貧富差距問題不適當地與所謂“兩岸權貴集團”掛鈎,別有用心地將帶有“台獨”思潮的民粹主義矛頭指向中國大陸。值得注意的是,當島內民粹主義對“平等”的關注不再局限於經濟利益分配,而投向所謂“國家地位平等與尊嚴”上時,當“公投”為這種民粹情緒提供法制化的出口時,例如這次所謂的“東京奧運正名公投”,那麼這事實上已經遊走在法律性、民粹性的“台獨”邊緣。可以說,台灣民粹主義近年來有升溫的趨勢,它日益成為影響台灣島內政治生態的一股動能,而當它被“台獨”操縱並歪曲“平等”價值後,可能將台灣帶向危險的境地,不過這顯然不是也不應該是多數台灣民眾想要的結果。

  二、柯、韓現象與台灣第三勢力

  在2014年和2018年台灣“九合一”選舉中,柯文哲和韓國瑜分別吸引了大量的“柯粉”和“韓粉”,有人認為這種“柯文哲現象”和“韓國瑜現象”也是台灣民粹主義的體現。這點筆者不能認同,因為儘管柯和韓身上沒有(或者淡化)政黨標籤,但其凝聚的民氣並非希望通過一種所謂“直接民主”來實現目標。從廣義上看,代議民主並非僅體現在議會議員身上,行政首長依然是一種代議民主的標誌,因為選民可以通過選票把你選上去,就是希望你能代表他們的心聲去施政,況且選民還可以通過“選罷法”等規定通過投票把你撤下來。大量的台灣民眾支持柯文哲和韓國瑜,仍然是希望此二人能夠代表他們的利益訴求。柯、韓現象主要反映的是台灣某種所謂“第三勢力”的凝聚。

  近年來“第三勢力”這個詞在台灣很火爆,其實有關“第三勢力”的講法早在二三十年前就出現於台灣學界。到底什麼是“第三勢力”?目前兩岸學術界對其大體上有兩種界定:第一種觀點認為,除了藍、綠兩大陣營,其餘的政治勢力稱為“第三勢力”;第二種觀點認為,除了國、民兩黨外,其餘的政治勢力為“第三勢力”。筆者個人傾向認為,隨著時空的變化,第一種界定越來越不科學,因為:第一,現在已經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藍、綠兩大陣營,因為當我們說某某力量是一個陣營時,至少該陣營相對固定、內部相對團結,而自2000年“藍營”、“綠營”概念產生後,發展到今天,組成所謂“藍營”的國民黨、親民黨、新黨之間紛爭不斷,談不上是個團結的陣營;組成“綠營”的民進黨、台聯黨和其它“極獨”勢力也不遑多讓,也不是一個團結、穩定的陣營。第二,台灣民眾對藍、綠的感情投射越來越多元化、分裂化,比如,一個人完全有可能因為傳統上個人或者家庭與民進黨的關係而在選舉中一直支持民進黨候選人,但他(她)在政治理念上卻可能在某些時候比較贊同或同情國民黨的某些立場,那麼,此人算藍算綠?算淺藍還是算淺綠?所以,筆者傾向認同第二個標準,即衹要不是國民黨或者民進黨的忠貞支持者,那麼就屬於廣義上的“第三勢力”。本文以下所說的“第三勢力”也是此語義下的力量。

  有觀點認為,“第三勢力”之所以能稱為“勢力”,還需要這種“勢力”相對“成形化”,即一定的組織化,其應該要是相對固定的群體,最好還能有相對固定的政治訴求,有相對固定的領袖就更好——這是否有道理?我們經常在台灣媒體上看到這麼一句話,即“台灣的第三勢力具有‘碎片化’的典型特徵”。其實,何止台灣“第三勢力”有此“典型特徵”,在其他許多國家和地區,“第三勢力”都有“碎片化”的特點。事實上,“碎片化”正是“第三勢力”的主要特徵之一,除非這個國家或地區的選舉制度上有利於第三、第四、第五大党的形成。當然,有這樣新的大黨出現,或許我們不能再簡單用“第三勢力”一詞來概括這一除了兩大党死忠支持者之外的龐大群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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