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辦理戶口遷移應攜帶以下材料,並同時上繳注銷《浙江省居住證》:
(一)《積分落戶准入通知書》。
(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三)落戶地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本人在杭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房屋產權證》等相關材料;產權歸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材料(結婚證、居民戶口簿等);申請落戶親友家庭戶的,提供親友的戶口簿、房屋產權證及親友同意落戶意見書;申請落戶集體戶口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落戶意見書。
(四)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的,應當提交隨遷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戶口簿、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材料(能夠證明父母子女關係的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等證明材料。其中,男方攜帶非婚生子女的,還需出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係鑒定報告);父母離異隨遷未成年子女的,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離婚協議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
上述材料申請人在居住證申領或簽注時已提供或已實現信息共享的,可不用提供。
十六、申請人及其隨遷人員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申報證明材料情形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相關情況作為不良信息記入我市信用信息系統。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戶口,退回原籍,並視情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十七、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八、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