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1日電/浙江在線訊,為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嚴肅審計整改問責,近日,浙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浙江省審計整改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審計整改責任主體,界定了整改不力、虛假整改、拒絕或拖延整改等責任追究情形,規範了審計整改責任追究方式及程序,促進了審計整改問責工作規範化建設,是浙江審計工作的重大制度創新。
《辦法》明確,被審計單位對本單位審計整改結果負總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整改結果和履行公告職責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承擔相應責任。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督促、協助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
《辦法》明確,對存在虛假整改、拒絕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審計整改結果公告責任、審計整改督促協助責任不到位的,應當追究被審計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辦法》規定,對存在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浙江省審計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問責;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務責任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問責方式、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被追責對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