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3日電/新華社消息: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日前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明確界定:在對嚴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的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一並予以懲戒。
條例指出,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商業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虛假廣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行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國家機關可以將該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向社會公開。
條例規定,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國家機關可以採取限制參加政府採購、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退出)、限制高消費和任職資格等懲戒措施。
而且,法人、非法人組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應當標明對嚴重失信行為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對該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