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領導幹部受《規定》制約?《規定》明確為“我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含縣、市直屬單位中層幹部)。”
此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中層副職以上負責人,也參照本規定執行。
為落實責任,《規定》明確了黨委、政府負責貫徹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對本規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展改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城鄉建設部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等應依法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違法行為,發現領導幹部存在本規定所列情形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相關材料。審計部門將本規定所列情形作為對領導幹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