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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為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36條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19-03-27 11:26:50


 
  16.完善各項訴訟服務措施與司法管理設施,便利台灣同胞使用台灣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作為身份證明參與訴訟活動和旁聽審判。

  17.持有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當事人委托大陸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托書無需公證認證或者履行其他證明手續。

  18.經濟確有困難的台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可以依法准予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19.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台灣當事人,主動協調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台灣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台灣當事人,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幫助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21.台灣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經濟困難等有關證明材料,其戶籍地難以或者不予提供,而其台灣居民居住證頒發地、在大陸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在大陸的工作單位、就讀學校等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的,可予認可。

  三、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健全服務保障機制

  22.受理涉台案件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審判庭、合議庭、審判團隊、執行團隊等審判、執行組織,負責涉台案件的審理、執行。未設立專門審判、執行組織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對固定的人員審理和執行涉台案件。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綜合審判組織,集中負責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

  23.涉台案件分散的地區,可以探索實行涉台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制度。

  24.不斷完善便利台灣同胞在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新類型法院進行訴訟、維護權利、解決糾紛的制度機制。

  25.建立與涉台案件特點相適應的審判管理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辦理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情況納入司法統計和績效考核範圍。

  26.充分發揮調解機構、仲裁機構作用,完善調解、仲裁、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高涉台糾紛解決效率,降低糾紛解決成本。

  27.支持涉台案件較多的地區設立台灣地區民商事法律查明專業機構、涉台社區矯正專門機構等。

  28.及時發布涉台審判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規範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台案件審判指導委員會制度,統一涉台案件裁判標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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