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3日電/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教育部辦公廳、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聯合下發關於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根據自願原則,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通知指出,港澳台居民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有效證件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有效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通知還稱,港澳台居民可申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港澳台居民申請教師資格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通知提到,港澳台居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需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有關部門開具。如有需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為港澳台居民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提供函件等便利。港澳台居民申請教師資格,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相應普通話水平等級標準。
通知稱,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可在內地(大陸)居住所在地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可在內地(大陸)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在考試所在地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其他條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與內地(大陸)申請人相同。在內地(大陸)就讀師範專業的港澳台居民執行就讀省份相應師範生政策。
通知表示,《教育部辦公廳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關於港澳人士和台灣同胞在內地(大陸)高校申請教師資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師廳〔2012〕5號)規定的有效證件與本文不一致的,參照本文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關於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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