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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發《台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http://www.CRNTT.com   2017-11-11 18:43:29


 
  第六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評審程序:

  1.每年9月開學後,各招生單位應及時更新台灣學生學籍信息。

  2.教育部根據各招生單位台灣學生在校人數等有關數據,經商財政部同意後於每年9月30日前按隸屬關係向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委)下達台灣學生獎學金名額。

  3.各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委)按照教育部下達的獎學金名額,確定所屬各有關單位的獎學金名額。

  4.各有關招生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獎學金名額,受理台灣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等額評審,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初審合格學生名單並公示。

  5.公示結束後,各有關招生單位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建議獲獎學生名單按照隸屬關係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教育部。

  第七條 台灣學生獎學金的組織申請評審及審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歸口管理。教育部對有關主管部門報來的獲獎學生名單進行審批,並將審批通過名單下發各有關單位。

  第五章 獎學金的發放

  第八條 財政部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下達教育部年度獎學金經費預算。

  第九條 教育部按程序將資金撥付給有關招生單位。

  第十條  各有關招生單位應當按照審批通過的獲獎學生名單,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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