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兩岸“平等協商、共議統一”相關問題探析
http://www.CRNTT.com   2019-10-09 12:57:07


 
  三、兩岸政治性協商面臨的障礙

  對於大陸方面發出的邀請台灣有關人士進行政治性對話、協商的號召,台灣當局又驚又怒,不斷進行恐嚇,如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稱,“大陸透過所謂民主協商要找台灣各界人士去談,但去參加民主協商基本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1款,因為沒有經過授權”。⑤他並點名新黨主席郁慕明“不要以身試罰”,稱郁若“犯法”可能會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⑥陸委會法政處處長蔡志儒還稱當局“考慮了赴大陸民主協商‘兩制台灣方案’的適法性問題”,聲稱台灣社團赴陸民主協商可能是一種“妨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在違反“人民團體法”第58條的情況下可以被解散,台灣政黨去民主協商則違反“政黨法”第26條,同樣將予以解散。⑦對於今年的“海峽論壇”,民進黨當局更是如臨大敵,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稱台灣民眾去該論壇“最終目的是要消滅自己國家”,因此這已經“不是言論自由層次的問題”,當局禁止“中央機關”人員參與論壇,“也不樂見”縣市政府組團參加,並威脅民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違法逕自與中共任何方面簽署協議、備忘錄等文書,也不得進行違法的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⑧

  有觀點認為,台灣人士和團體與大陸方面進行政治性對話與協商,衹要不簽署政治協議,即可規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1款。至於要將該條例第33條第1款硬套在協商者身上,在認定何謂“合作行為”上也有一定困難。⑨另外,由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明確指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所以該“憲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向統一的,那麼相關阻撓國家統一的台灣法律條文,以及當局對參加有助於兩岸統一的協商開罰是否“違憲”呢?有學者指出,若台灣當局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罰進行協商的台灣人士或者團體,那麼他們可以通過申請“釋憲”、啟動“違憲審查機制”尋求司法救濟。⑩應該說,申請“釋憲”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但也不能對台灣的“大法官釋憲”抱過大期望,⑪尤其是現在台灣“大法官會議”成員大多由蔡英文提名上任。

  今年5月31日,在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人數占優的情形下,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規定今後兩岸簽署政治協議協商前須經“立法院”3/4高門檻同意,協商後要再經“立法院”審議並以3/4高門檻通過,最後還需要經全台性“公投”認可始得生效。這種高門檻的程序設計堪比“修憲”,依此規定兩岸簽署政治協議幾無可能。對此,島內有聲音批評道:修改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成為“兩岸斷絕關係條例”。⑫更為關鍵的是,“增訂第5條之3”還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然而,兩岸若簽署有關國家統一的政治協議,勢必涉及台灣所謂“主權國家地位”,涉及所謂“主權”的讓渡問題。因此,除非今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一增修條款進行再修正,否則從台灣方面規定的角度看,兩岸已無簽署涉及國家統一的政治協議的可能。

  四、促進統一與反對“台獨”的關係

  有觀察者認為,大陸對台政策長期以來一直秉持“反獨促統”的“四字方針”,但在李登輝執政中後期至陳水扁執政時期,大陸對台政策更偏重“反獨”,馬英九執政時期則“促統”多一些。拒不承認“九二共識”的民進黨2016年重新上台後,外界普遍認為大陸方面將把“反獨”重新放在“四字方針”的重心,中共十九大報告卻明確指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這比之前“國家統一是中華民族走向偉大復興的歷史必然”的提法,更突出一種“實現國家統一”必須在“實現民族復興”前完成的邏輯關係。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1.2重要講話”中強調“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於是,外界又有聲音認為,現在大陸方面是“促統”優於“反獨”。

  應該說,在當前積極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同時,反對與遏制“台獨”的任務依然艱巨,甚至更艱巨。民進黨當局在島內不斷進行所謂“去中國化”的動作,阻撓、破壞兩岸交流;島內“極獨”勢力或明或暗地拋出一系列涉及所謂“主權”、“領土”的“公投案”,向“法理台獨”一步步邁進,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台海和平穩定推向危險邊緣;更為嚴重的是,有關國家的親台反華勢力加大打所謂“台灣牌”力度,慫恿島內“台獨”勢力鋌而走險,台灣一些“獨”派媒體公開要求“美國的‘一中政策’非改不可了”。⑬這一切都使反“獨”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考驗。

  其實中共十九大報告在強調推進統一的同時也強調,“我們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國家分裂的歷史悲劇重演。一切分裂祖國的活動都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堅決反對。我們有堅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夠的能力挫敗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圖謀。我們絕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政黨、在任何時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塊中國領土從中國分裂出去!”。這種“六個任何”的表述,展示堅定的“反獨”態度。“1.2重要講話”強調指出,“‘台獨’是歷史逆流,是絕路……要認清‘台獨’衹會給台灣帶來深重禍害,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共同追求和平統一的光明前景。我們願意為和平統一創造廣闊空間,但絕不為各種形式的‘台獨’分裂活動留下任何空間”——這些話語都顯示了大陸方面對“台獨”危險性的高度重視與反對“台獨”的堅定態度。

  事實上,中共十九大報告已經明確指出當前對台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而要保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其基本前提就是必須堅決反對與遏制“台獨”,因為“台獨”分裂活動必定破壞兩岸和平與發展。因此,我們要站在有利於全體中國人民利益的高度,站在努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高度,來看待反對“台獨”與促進和平統一的歷史任務。在這個工作上,我們要在“1.2重要講話”這一“新時代對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指引下,⑭以“不畏浮雲遮望眼,衹緣身在最高層”的高度與氣度,⑮把“反對‘台獨’”與“促進統一”更加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二者更好地相輔相成,從而保障兩岸關係穩步和平發展,祖國和平統一進程不斷開拓前行。

  註釋:

  ①“86字箴言”為:“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目前尚未統一。雙方應共同努力,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平等協商、共議統一。一個國家的主權和領土是不可分割的,台灣的政治地位應該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進行討論。”

  ②《張志軍記者會全文:歷史將會記住今天》,中評網2015年11月7日。

  ③這種“九二共識”是對1992年兩岸兩會磋商內容正本清源的完整表述。“九二共識”雖然沒有一份兩岸共同簽署的文字載體,但1992年兩岸雙方電話記錄及往來電報還是可以清晰地反映該共識的主要內容。當年雙方文字重疊部分主要有兩項:一是“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二是“努力謀求國家統一”。台灣學者蘇起也認為,當年兩岸兩會達成共識主要靠函電往來,“函電往返仍是‘換文’( exchange of notes or letters)的一種……當然也具有一定的政治約束力。所以論者可以批評它(指‘九二共識’)沒有單一文件,但不能批評它沒有文件,或沒有共識”。蘇起:《“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共識的意義與貢獻》,載於許世銓、楊開煌主編:《“九二共識”文集》,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65頁。

  ④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31頁。

  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台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⑥呂佳蓉、季節:《陳明通點名郁慕明勿以身試罰》,台灣《中國時報》2019年2月22日。

  ⑦繆宗翰:《政黨團體赴陸民主協商陸委會:可解散》,台灣“中央社”2019年3月14日。

  ⑧繆宗翰:《海峽論壇協商一國兩制陸委會:非言論自由》,台灣“中央社”2019年6月16日。

  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⑩陳詠江:《繞開代表性問題探討兩制台灣方案的可行性分析》,“維護和平統一前景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學術研討會(2019年3月28日,寧德)論文集,第136頁。

  ⑪例如儘管“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固有之疆域”的範圍從其制定背景看顯然包括中國大陸,但台灣“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8號”卻採取迴避態度,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釋字第479號”甚至將“台灣”與“國家”劃上等號。有學者考察台灣多年來的“大法官釋憲”後指出,“總體而言,‘大法官’在大部分的釋字中還是能夠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同時也應該看到‘大法官’在一些釋字中對於涉及一個中國問題和原則所採取的迴避立場……在另外一些涉及兩岸關係問題的釋字中,‘大法官’甚至對於一些‘法理台獨’的行為表示可以接受,而且從‘憲法’層次找到支撐其判斷的理由”。李曉兵:《論台灣“大法官釋憲”中的“法理台獨”因素》,載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編:《海峽兩岸法學研究》(第六輯),北京: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頁。

  ⑫王承中:《兩岸簽政治協議須公投,國民黨批:鎖國之舉》,台灣“中央社”2019年5月31日。

  ⑬《社論:美國的“一中”非改不可了》,台灣《自由時報》2019年5月22日。

  ⑭劉結一:《做好新時代對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求是》2019年第2期。

  ⑮2018年7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會見中國國民黨前主席連戰率領的台灣各界人士參訪團時,表示在台海問題上應“不畏浮雲遮望眼,衹緣身在最高層”。《習近平會見連戰一行》,新華網2018年7月13日。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9月號,總第261期)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