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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翔”商標案開庭 86年已有“劉翔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2-01 11:15:41  


  中評社北京12月1日電/知名運動員經常因為同名品牌商標被別有用心的人搶注而遇上麻煩,這種時候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但飛人劉翔的名字卻早在26年前就被正常注册,導致他現在無法注册自己的品牌商標。

  去年夏天,耐克公司首次與中國運動員合作,推出第一套劉翔專屬跑步系列產品,這也是耐克公司第一次為田徑運動員設計打造的產品系列。但近日,當耐克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將“劉翔”作為商標進行注册時卻遭到駁回。原因是1986年7月,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已經申請注册了“劉翔牌”的商標,其申請注册的種類為服裝,商標的專用權期限到2017年。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的這一注册商標由“劉翔牌”漢字及鷹的圖形構成。

  商評委認為,此前上海劉翔實業有限公司注册的“劉翔牌”商標中,“牌”字的顯著性較弱,“劉翔”二字最容易被人記住和識別。因此,耐克公司申請注册的“劉翔”商標,容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關聯,且兩個商標的注册種類均為服裝類商品,因此駁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請。11月27日,耐克公司已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從時間上來看,1986年就出現的“劉翔牌”與如今的跨欄英雄重名只是一個巧合,因此本案中的耐克公司並未申請要求撤銷已經存在的“劉翔牌”商標。但耐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耐克公司已經有劉翔本人的合法授權,早在2004年雙方就簽訂了協議,並申請注册了一系列特別為劉翔而設計的商標,主要包括“liuxiang”、“LX”以及飛人跨欄的圖形等,因此有權把劉翔的姓名、形象作為商標進行商業化使用。而且劉翔在中國乃至全球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公眾不會把兩個完全不同的“劉翔”商標混淆起來,劉翔的姓名權及其商品化權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商評委的代理人則表示,不管劉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標的權利。至於劉翔本人對其姓名權的使用或進行商品化,商評委沒有給出評論。(來源:《東方體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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