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要避免對聯賽競爭和青訓的傷害
同樣值得關注的還有“條件3”。從此細則內容來看,中國足協協助俱樂部引進非華裔入籍球員既要符合國家足球利益,同時還要避免批量引進入籍球員可能對職業聯賽競爭秩序和青訓的傷害。比如,像德爾加多這樣的球員,雖然年輕、能力出眾,但由於已代表葡萄牙足協參加過世青賽,已無法代表中國足協各級代表隊參賽,因此引進這樣的球員毫無疑問只是滿足俱樂部之需。從俱樂部追求個體競爭利益來說,此舉無可厚非,但如果類似球員大規模引入到國內職業聯賽同一俱樂部,那麼對其他沒有引進或引進規模非常有限的俱樂部來說就可能造成競爭不公平。
對於引援投入成本的科學調控實際也體現在“實施意見”當中。據了解,受到中國足協及有關方面支持合理引進入籍球員以及職業聯賽現行外援使用限制規則的影響,相當一部分俱樂部特別是不差錢的大俱樂部把引援目標投向具有可操作性的優質入籍球員候選上。但從上港放棄續約埃爾克森以及魯能引進德爾加多來看,俱樂部在引進入籍球員過程中除了付出心力應對規則壁壘外,還需要付出巨大經濟投入。有業內人士直言,如果俱樂部引進水平能力一般的入籍球員,那麼對國家隊和俱樂部的幫助不大。但若引進能力出眾的入籍球員,那麼就會付出巨大經濟代價,其代價甚至高於引進優質外援。果真如此,那麼引進入籍球員亦可能給俱樂部帶來沉重負擔,“扼制職業足球非理性消費”勢必成為一紙空談。無論如何,中國足協在出台《入籍球員管理暫行規定》後僅3個多月就擬定這份“實施意見”,很大程度上也是避免“飲鴆止渴”的局面出現。引進入籍球員應該拒絕一切不規範、不合理行為,從而避免中國足球各個層面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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