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4日電/為爭一塊風水寶地,竟然將他人遺骨轉移拒不返還,茂名信宜市法院對這起“挖祖墳”糾紛作出判決,要求停止侵權,返還遺骨。昨日,在法官的見證下,莫某將何某老母親“丟失”的遺骨歸還,88歲的何某撫摸著“金鬥”(當地風俗盛放遺骨的器皿)老淚縱橫。
掃墓發現母親遺骨被盜
信宜市大成鎮石屏村的阿婆攬孫山頂在當地人心目中是風水極好的墓地。2010年11月,何某將母親安葬在阿婆攬孫山頂上。2011年農歷九月,何某掃墓時發現母親遺骨被盜,當即向大成鎮政府及公安機關報案。經過公安機關詢問,莫某承認是自己所為,已將遺骨轉移到丁堡鎮保管。
此後,這一糾紛經多次調解沒有效果。何某認為,莫某侵占遺骨,侵害了自己對親人遺骨享有的特殊所有權,致使家族兩年多無法祭拜,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何某已年近九旬,幾年來寢食難安,精神恍惚,身體健康每況愈下。
2014年5月,何某及子侄輩五人一起向信宜法院起訴,要求莫某返還遺骨,並支付精神損害費3萬元。訴訟中,被告莫某卻有另一說法。1998年9月,莫某雇人在阿婆攬孫山頂開山墳一穴,面積約四五十平方米,後和兄弟共同將大姐遺骨安葬於此。墓地所在屬石屏村村民的責任山,山頂長滿了雜草和樹木,原先並沒有任何舊墳的痕跡。此後十幾年,莫某等人每年均到山頂拜祭。2011年農歷9月19日,循例掃墓時,莫某發現情況異常,地表被新鋪了一層草皮,一側有新挖過的痕跡。他馬上請人到現場挖墓驗證,發現墓冢中並非大姐的遺骨和“金鬥”。一氣之下,莫某將新葬的“金鬥”挖出轉移至附近的丁堡鎮保管,準備待事實查清後再作處理。
遺骨應由逝者親屬保管
信宜法院審理認為,逝者的遺骨屬於法律上的特殊物,包含著強烈的社會倫理意義,應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逝者的遺骨應由逝者的近親屬保管、安葬和祭祀,逝者的近親屬對逝者的遺骨享有保管、安葬的排他性權利。被告莫某將原告何某母親遺骨及“金鬥”從墓地挖起並移走,使其近親屬無法祭祀,侵害了原告對母親遺骨享有的保管、安葬的排他性權利。原告起訴請求莫某停止侵權、返還遺骨,法院依法應予以支持。
(來源:《羊城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