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判決 兩次死刑兩次死緩 被關10年仍上訴
李長有被抓後第三天認了罪,“他們打我,一天一夜不讓我穿衣服,凍得我幾乎失去知覺。”李長有在面對辯護律師時稱因受不了折磨而認罪。最後,檢方只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李長有提起公訴,以證據不足為由將李軍義和董強免予起訴。
2005年10月14日,李長有在被關押近一年時,山西省臨汾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李長有當庭翻供。一個月後,臨汾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長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受害人母親王某經濟損失5.8萬元。
讓人不解的是,判決後李長有並沒有上訴,檢方也沒有抗訴。
然而,2006年9月30日,山西省高院在死刑複核時,以李長有還有漏罪需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認為自己冤屈為何不上訴?據李長有辯護律師藺文財稱,他到看守所會見時也提出了疑問,李長有說,他被抓走後,原本待產的女友不要孩子,又跟他提出分手;還有人威脅他,如果不認罪家裡人就有生命危險,他不想活了。後來案子被發回重審,同監室的人也勸他,他才改變主意。
2007年4月,臨汾中院第二次做出判決,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長有死刑。李長有提起上訴。
2009年5月,山西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0年10月,臨汾中院做出第三次判決,雖然所有的證據相同,但該院以故意殺人罪改判李長有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李長有再次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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