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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方舟子崔永元互訴侵犯名譽權 被判雙方均侵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6-25 14:10:38


崔永元與方舟子。(來源:網絡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6月25日電/今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反訴被告)方是民(筆名方舟子)與被告(反訴原告)崔永元名譽權糾紛一案,認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判令雙方各自删除幾十條侵權微博,在《新華每日電訊》、騰訊微博網站首頁(連續二十四小時)向對方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對方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合理支出。

  方是民是自由職業者,崔永元原系中央電視台節目主持人,現為中國傳媒大學高級編輯。2013年9月,雙方因轉基因食品安全性展開的論戰升級,各自連續發表針對對方的若干微博言論。2014年1月21日,方是民起訴崔永元侵犯名譽權,崔永元隨後提起反訴,海淀法院決定受理反訴,合併審理。審理過程中,雙方均稱對方發布的微博構成侮辱、誹謗,自己發布的微博內容屬實、評論適當。

  海淀法院一審認為,崔、方二人的爭議雖由“轉基因”這一公共議題引發,但這並不意味著由公共議題引發的惡意人身攻擊也可以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由於方、崔均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公眾人物,其各自發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內容屬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話題,法院綜合考慮相關微博發布的背景和具體內容,微博言論相對隨意、率性的特點,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分,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侵權惡意,公眾人物人格權保護的適當克減和發言時較高的注意義務標準,言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微博領域行為人正當行使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

  法院認為,雙方發布的涉及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爭論、未超出公眾人物合理容忍範圍等部分微博不構成侵權,具體包括如下情況:(一)有關轉基因問題上的相關指責。法院認為,雙方在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並各自提出對對方觀點的質疑,屬於學術自由以及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議題的討論範疇。雙方在微博中指責對方在轉基因等科學問題上“傳謠”、“造謠”之類的言論,雖然個別用語令人不快,但這部分言論仍屬於法律上要求當事人保持適當寬容度的言論,不構成侵權。(二)公眾人物、公益基金應當容忍的言論。法院認為,方、崔均為公眾人物,對他人的負面評價應負有一定容忍義務。如崔永元使用“罵戰”等用語、方是民使用“罵街”等用語,雖然對對方的社會評價有一定不利影響,但情節輕微,尚未達到侮辱、誹謗的嚴重程度,雙方作為公眾人物應當適度容忍,不應認定為侵權。鑒於崔永元基金的公益屬性,崔永元應當接受公眾監督,對他人對其基金運作的合理質疑、批評也負有更多的容忍義務。崔永元參加某有機乳品新聞發布會,並不表明其確實與該乳品之間存在“代言”關係,但公眾人物既然參加商業活動,就應當容忍他人由此產生的合理質疑。(三)有合理依據、無明顯惡意的言論。法院認為,考慮網絡用戶對網絡言論具有較高的寬容度,及人們對相關傳聞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程度等因素,如微博發言者對相關事實的表述有一定事實依據,其觀點、評論屬於主觀上善意的認知,其表述方式未明顯偏離表述依據,則相應表述不應視為侮辱、誹謗。如崔永元指稱方是民“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又開始向傳媒大學告我了”等,方是民稱崔永元“無學術資質”、“把營利商業公司謊稱是非營利組織”、“攻擊他人的家屬”等,均有一定事實依據或結合微博上下文、所附來源、圖片等綜合分析,屬於主觀上的“確信真實”,表述亦無明顯不當、歪曲,不構成侵權。(四)引用、轉發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轉發人不明知也不應知其引用、轉發內容構成侵權的,其引用、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如崔永元轉引“大洋彼岸的紳士”發布的微博,方是民轉引“平衡與對稱”、“北山南人”的微博,採用戲謔的表達方式,均非顯而易見的侵權言論,尚未達到侮辱、誹謗的嚴重程度,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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