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6日電/七旬老夫妻將大兒子訴至法院,稱十年前的分家協議約定每月20元贍養費數額過低,導致其生活困難,無力看病,要求被告按每月500元支付贍養費並負擔相應醫療費。
今日上午通州法院通報稱,法院已判大兒子履行每月300元的贍養義務,並承擔相應醫療費。
原告楊某和柳某今年都70多歲了,倆人共生育一女、二子。
1993年老兩口按村裡的習慣和兩個兒子簽了分家單,約定兩個兒子每人每月給付他們生活費20元,醫藥費各擔一半。
隨著物價上漲,原先約定的生活費已遠不夠二老生活,小兒子便主動承擔了贍養老人的義務,除了給老人現錢,還負擔了醫療費等。可大兒子卻一直按分家單約定的生活費給錢。
二老提出讓大兒子漲些生活費,大兒子則認為應按分家單的標準支付,且自己沒經濟能力贍養老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分家單中雖約定了每月支付贍養費20元,但經濟水平和生活成本逐年提高,二老自理能力又逐年減弱,故大兒子應適當增加其贍養費標準。關於醫療費,二老有三名贍養義務人,故大兒子應當承擔其中三分之一。
(來源:《法制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