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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工程師痴迷氣槍購1300發鉛彈險被判死刑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1-15 16:53:52


 
  只因三盒氣槍子彈

  面臨死刑或死緩刑罰

  2012年3月,武漢市檢察院指控彭某犯走私彈藥罪,向武漢中院提起公訴。開庭時,已在看守所學習過相關法律條款的彭某,淚流滿面地表示,自己純屬氣槍發燒友,沒想到後果會這樣嚴重。他當庭認罪、悔罪。彭所在社區也出具證明,證明彭某平時表現較好,同意接受其社區矯正,予以監管。

  彭某的辯護律師曾提出,彭某檢舉趙某走私氣槍,具有立功情節。原來,落網後的彭某檢舉了趙某。彭某曾向境外的梁某付費3500元,購買氣槍一支,後又郵寄轉賣給趙某。武漢海關緝私局於2011年8月將趙某抓獲,移交給樂山市警方處理。樂山警方後來認定,趙某行為不構成犯罪(注:購買非軍用槍支兩支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因此,彭某的檢舉行為不構成立功。

  有律師告訴彭某,按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走私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彭某又沒有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應該在法定刑以上判處刑罰。彭某很可能就因為這3盒氣槍子彈而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特殊案情呈報最高法

  最終量刑“判三緩三”

  案件該如何判?主審法官汪海燕牽頭的合議庭合議後認為,彭某從境外購買氣槍鉛彈1300發,並逃避海關監管運輸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彈藥罪,且走私彈藥數量特別巨大,論罪本應在法定刑以上判處刑罰。其雖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鑒於彭某主觀惡性不大,購買走私物品案值小,且走私的氣槍鉛彈全部被查扣,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等特殊情況,對彭某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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