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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麗凌:三方面開展閩台融合法治保障實踐
http://www.CRNTT.com   2020-10-04 00:07:07


福建省台灣法律研究院副院長曾麗凌(中評社圖片)
  中評社北京10月4日電(記者 張爽後續報道)由福建省涉台研究機構聯席會議、閩南師範大學商學院、兩岸一家親研究院共同舉辦的深化閩台融合研討會暨閩台融合發展研究基地授牌儀式日前在閩南師大舉行。福建省台灣法律研究院副院長曾麗凌在研討會上表示,相對全國其他地區,福建長期以來的涉台地方立法、司法和行政行為已形成一種對台更為包容的品格,既履踐國家層面的法治統一,又彰顯區域法治文化的特色。基於“法治”的基本理念,結合閩台區域法治文化特點,閩台融合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及實踐路徑應從三個方面展開:閩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提升立法質量,增強規則透明度;閩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實現“非限縮型”的法治現代化,保障社會民生融合發展需求;閩台融合“法治化”要求多層級“共同治理”的法治現代化。

  曾麗凌表示,歷史上,閩台兩地就一直保持密切的聯繫。福建和台灣不僅地緣相近、血緣相親,而且在語言文化、宗教信仰、傳統習俗等方面形成了具有眾多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區域文化。閩台區域經濟、文化、習俗等與區域法治發展是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的,前者往往深刻影響著本區域人們的思維方式與價值觀念,從而影響區域法治的發展,並構成閩台融合“法治化”運行中最具有基層性和現實性的特色底蘊。閩台長期合作所形成的兩地人民交往的良性社會秩序結構,可最大程度的發揚解決兩地人民法律分歧的創造性,形成一種合乎法律邏輯和文化理性的現代法治文化。實踐證明,相對全國其他地區而言,福建長期以來的涉台地方立法、司法和行政行為已形成一種對台更為包容的品格,既履踐國家層面的法治統一,又彰顯區域法治文化的特色。

  曾麗凌說,具體而論,基於“法治”的基本理念,結合閩台區域法治文化特點,閩台融合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及實踐路徑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

  一、閩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提升立法質量,增強規則透明度

  目前,涉台網站的內容偏宣導,缺辦事指南和指引,政策文件公開不完整,內容滯後,甚至長期不更新。。通過一個網站就可以將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向社會公開,即方便快捷又不會耗費太多的人力物力,甚至涉台法規草案和立法文件也可以在網上實現公開,鼓勵台胞參與立法進程,共同制定行業標準。 政府相關部門提供咨詢範圍不僅應法律政策,還應包括投資機會和項目信息,後者是台胞更為關注的。所以,建議應建立及完善提供一般宣傳信息的政府門戶網站,在線發布和提供信息、通知、評論和審查建議草案,咨商,同時開發建設數字“第一家園”對台一體化服務平台,完善信息推送制度和辦事指南。
從貫徹落實相關惠台政策措施出發,會同所涉多家行政部門,共同制定辦事指南,分類分事項進行指引,基本包括政策說明、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事程序、咨詢方式幾個部分。整體上,路徑清晰、要求明確,將各類優惠政策扎扎實實的落到實處。

  二、閩台融合法治保障要求實現“非限縮型”的法治現代化,保障社會民生融合發展需求

  所謂“非限縮型”的全面法治現代化,指的是不自我限縮於經濟貿易領域,而是全面拓展至文化、社會、政治各領域,既突出經濟權的完善,亦突出社會權的構建,既重視經濟法律規則體系建設,亦強調主體身份品格的培育塑造。從近期有關台胞社會政策之推行、社會給付之提供來看,無論於質之演變和量的擴充上,均引人注目。無論在醫療保險、公積金的政策適用上,還是在日常居住、出行生活的身份管制上,均使得台胞能免於差別待遇,而享受與大陸地區居民平等之“同等待遇”。然而,上述推陳出新之做法仍停留在“惠台政策”的層面,仍存在不確定性、局部性和有限性。社會權的構建仍遠不足以支撐台胞在陸生活台胞的“融入性”群體角色認知和“主人翁”社會治理參與。事實上,在民主法治比較健全的的國家中,以法律固定的社會主體身份,更能保障社會生活的民主化、規則化,從而形成法律基礎上的社會信任與合作。故此,“非限縮型”的法治化方能較為清晰的界定政府在推行社會政策、提供社會給付時,其於法律上應遵守之邊限何在。唯有如此,方能使社會政策之推行、社會給付之提供,免於機會政治之嫌疑,使台胞真正形成成熟的、積極的身份認知,並進而成為法治社會的實際參與者、推進者、建設者和受益者。

  三、閩台融合“法治化”要求多層級“共同治理”的法治現代化

  近年來,一般在使用“治理”(governance)一詞時多通過與“統治”(government)概念進行對照來凸顯其特殊意義。不同於“統治”一般象徵著垂直的權力關係與濃厚的管制意味,“治理”則是一個去中心權威、多主體參與,共同協作或博弈,形成共治關係的過程。多層級共同治理模式是一種完全不同於傳統治理模式的新政策制訂、執行和裁判工具。在該模式下,政府權力與社會需求可在最廣泛的社會共識及共同合意基礎上實現相互協調和治理創新。因此,強化兩岸非政府組織及台胞在社會治理中的有效參與無疑應成為制度努力的方向。在涉及閩台融合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科技資訊發展、衛生醫療保健、貧困群體救助、教育文化促進等領域,可考慮給予閩台兩地非政府組織及台胞更多的社會治理參與權及受益權,以促使閩台融合法治化在非政府組織及台胞的多層級共同參與的具體實踐中獲得長足發展。

  曾麗凌表示,在複雜多變的兩岸形勢下,兩岸人民要實現在一方水土上長久的社會共生,融合發展,建立共同家園,必須要走一條“崇法務實”的現代法治之路。法治的目的,恰在於建構兩岸人民之間理想的溝通條件或環境,實現共同治理對話,共謀未來發展。

  曾麗凌說,福建省具有對台工作的獨特優勢,是全國對台工作“先行先試”的重要實驗平台。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地方制度因素是影響台灣居民在祖國大陸作出區位選擇的關鍵因素。規範化制度環境的完善程度對台灣居民前來經商、就業、定居等行為有著顯著的正面影響。在當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下,福建省對台工作“法治化”新理念要求地方政府及時因應福建省對台工作前沿問題,勇於擔當,創新實踐,積極探索全面深化融合發展的實踐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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