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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租房屋不登記信息將被計入信用記錄
http://www.CRNTT.com   2019-11-26 15:40:42


 
  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租賃住房和流動人口綜合管理服務機制,依托上級有關部門設在基層的辦事機構和各類工作人員,組織實施租賃住房居住信息采集、安全隱患整治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制定本村、本社區租賃住房治安防範公約,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七條 出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看承租人、經辦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登記有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租賃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簡稱申報登記信息);

  (二)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三)承租人變更或者停止租賃的,向公安機關申報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四)發現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利用租賃住房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對租賃住房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發現火災等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承租人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一)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經辦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二)屬於流動人口的,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三)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並向公安機關申報登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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