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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休假“潛規則”怎麼破?
http://www.CRNTT.com   2019-02-22 08:32:51


  中評社北京2月22日電/帶薪年休假為職工法定假期。然而,記者隨機採訪一些機關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80名職工後發現,不休拿不到補償、跨年自動清零、年假被指定或衝抵、跳槽後年假“縮水”等休假“潛規則”不斷,讓職工抱怨帶薪休假仍是“紙上福利”。(2月19日《工人日報》)

  帶薪年休假被“潛規則”破壞、吞噬,職工的帶薪年休假成了“紙上福利”,暴露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本身不夠完善,被用人單位鑽了空子。

  比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這為用人單位“套路”職工提供了方便。

  有的用人單位趁機打“擦邊球”,用種種手段欺騙所有職工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書面申請。有的職工不知是計,毫無防備的簽了字;有的擔心用人單位刁難,被迫簽了字;有的則礙於“大家都簽字”的“大勢”,隨大流簽了字。結果,所謂的“書面申請”成了用人單位拒絕補償的證據。

  二是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太低,助長了用人單位的僥幸心理。比如,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其違法違規的用人單位的處罰措施只有“三板斧”,即責令限期改正、加付賠償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況且,很多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有被揭穿,沒有進入法律程序。

  三是職工的法律意識欠缺,不善於用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且擔心失去工作,委曲求全,結果,被“套路”。用人單位在“套路”職工時,打感情感,麻痹職工;同時,有的職工缺乏保護自身權益的證據意識,在明知被“套路”時沒有留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申請仲裁或上法院打官司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四是監管力度太弱,“潛規則”盛行。監管部門沒有創新監管辦法,沒有主動監管和全面覆蓋,而是“坐等舉報”,用人單位搞“潛規則”,職工不敢舉報,甚至不知情。這恰恰成了用人單位大搞“潛規則”的機會,有的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逼迫或變相逼迫職工簽訂不利的“書面申請”,留下了“把柄”。

  帶薪年休假成了“紙上福利”,輿論詬病已久,職工期待十分強烈,亟待相關部門精准發力,解決帶薪年休假的種種問題,方能摧毀“潛規則”,保障職工的帶薪年休假落地。

  來源:東方網  作者:王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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