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建議,業主可以以“無證售房涉嫌”“非法集資”舉報該開發商進行刑事追責,同時業主可以集體維權,發起訴訟請求拆除違章建築,維權到底。著名公益維權律師、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郭乘希指出,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開發商沒有預售證就不能對房屋進行銷售,因此沒辦預售證的實質就是開發商對房屋“沒有處分權”,在交房後開發商仍拖延了這麼多年不去辦理預售證,是開發商自己的過錯導致沒預售證、沒處分權,開發商現在以沒預售證即沒處分權而毀約要求仲裁認定合同無效,仲裁機構應依法不予支持。
(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