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稱,交通規例裡面並無一條規定在70英里時速的車道上,不能以低於該速度的車速行駛。“至少我從未聽過該法例。”律師還說,“在高速公路法例裡,也沒有說警方可用閃頭燈的方法,向任何車輛傳達信息⋯⋯王女士說,因英國車道設置特別,自己慣將外車道當成慢車道。她還承認,自己有時注意力散失,但駕駛車輛時,無論在中國還是在英國,方法均沒變。被警方拘捕時,她不知道如何是好,驚慌失措。”
最後,法官對王女士說,“案情已經充分表述,我們也知道你被羈押了15小時,這樣長的羈留時間,已經是最足夠的懲罰了。你現在獲無罪釋放,可享受剩下的假期。”
據悉,王女士準備在英國游玩5周,被捕時是第4天。無罪釋放後,王女士須自己前往4英里以外的地方,取回座駕。
(來源:海外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