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
最高法、最高檢昨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將被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鑒於公民個人信息洩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另外,當前不少網絡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著海量公民個人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洩露將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嚴重的後果。
《解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公民個人信息洩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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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個人信息用於推銷 獲利5萬即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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