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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辦:黑惡勢力換了“馬甲”照樣嚴懲
http://www.CRNTT.com   2019-10-22 11:46:33


 
  增強“打傘破網”精度 重點查辦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中央紀委常委國家監委委員、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崔鵬介紹,《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分為四個部分,共15條,針對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對各部門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提出要求,同時明確了工作重點。

  《通知》強調,要重點查辦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7類案件,即:公職人員直接組織、領導、參與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件;包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犯罪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幫助黑惡勢力人員獲取公職或政治榮譽,侵占國家和集體資金、資源、資產,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或為黑惡勢力提供政策、項目、資金、金融信貸等支持幫助的案件;負有查禁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或濫用職權、私放在押人員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在專項鬥爭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包庇、阻礙查處黑惡勢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案件;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辦案人員的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檢察官張志傑具體指出,對公職人員涉黑涉惡犯罪行為可能觸犯的法律問題,《意見》在兩個方面做出了規定。

  一是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特殊主體,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並對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勾結的情形如何處理進行了規範,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同時還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二是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便利實施非職務犯罪行為的,應酌情從重處罰;事先有通謀而實施支持幫助、包庇縱容等保護行為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

  打造嚴懲非法放貸的利器 保護正常民間資金融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介紹,《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共8條,針對因非法放貸誘發的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意見》明確了非法放貸行為的範圍、定罪量刑標準,並要求從嚴懲處黑惡勢力從事非法放貸活動。《意見》認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即屬於非法放貸行為。在定罪量刑時,以單次實際年利率超過36%的非法放貸為基準,並且從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數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幾個方面,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標準,針對實踐中非法放貸行為表現各異的特點,分別明確了實際年利率、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的計算方法,避免理解認識差異導致執法尺度不一。

  姜偉指出,《意見》的出台不會影響正常民間借貸活動。正常的民間借貸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互助行為,受到法律保護;而非法放貸行為具備了借款對象不特定性、出借行為反覆性和借款目的營利性等特征,在客觀上已經成為了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依法懲處。

  斬斷網上黑惡勢力“黑手”成員間未見面不影響犯罪認定

  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介紹,《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共18條,分為4個部分,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與傳統黑惡勢力的區別,認定通過線上方式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主要手段是“發布、删除負面或虛假信息,發送侮辱性信息、圖片,以及利用信息、電話騷擾等方式,威脅、要挾、恐嚇、滋擾他人”。

  《意見》明確,在組織特征方面,“對部分組織成員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即使相互未見面、彼此不熟識,不影響對組織特征的認定”,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則應當結合“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綜合判斷,如果黑惡勢力犯罪“在網絡空間和現實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應當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明晰了法律適用界限。

  “如何界定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向互聯網蔓延的具體表現形式?”在回答人民網記者提問時,杜航偉指出,《意見》將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行為特征限定為“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有組織地”“多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排除了完全或者主要通過線上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構成黑惡勢力的可能,並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的認定要點作了明確規定,將其納入黑惡勢力犯罪的範疇。

  開辟掃黑除惡“第二戰場”調動涉黑涉惡罪犯坦白積極性

  司法部副部長劉志強介紹,《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共15條,健全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辦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涉黑涉惡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案件等方面的工作機制。

  《意見》規定,由監獄負責教育引導跨省異地服刑的涉黑涉惡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為,鼓勵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形成書面詢問材料後,根據案件性質,移送原辦案偵查機關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其他省級主管部門依法審查處理。同時,《意見》規定,政法各部門在辦理涉黑涉惡罪犯坦白、檢舉案件中,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辦案、快辦快結。在辦理涉黑涉惡罪犯檢舉案件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罪犯及其近親屬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涉黑涉惡罪犯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監獄依法提請減刑;未構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監獄也可以按規定給予日常考核獎勵或者物質獎勵。上述規定,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地調動和保護了涉黑涉惡罪犯坦白、檢舉的積極性。

  劉志強指出,對於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律實行跨省(區、市)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也可以跨省(區、市)執行刑罰。截至目前,全國監獄系統共摸排黑惡勢力犯罪及保護傘線索3.5萬餘條,其中已查證屬實1400餘條。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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