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2)對獲得“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榮譽稱號的犧牲人員子女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的子女。
3.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在錄取時按招生考試文化課科目每科加1分給
予鼓勵或照顧:
(1)歸僑(華僑)子女考生;(2)台灣省籍考生;(3)少數民族考生。
4.軍人子女照顧加分按照《北京衛戍區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2013年北京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政聯〔2013〕1號)要求執行。
5.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初中階段回國),在招生考試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備注:如有符合以上多種加分條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選擇享受其中一種加分照顧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現役軍人子女、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則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試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的照顧。
(來源:《京華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