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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南京的一處日軍遺留化武銷毀作業點。 |
二戰期間,日本軍國主義者為了對外侵略擴張的需要,大量開發和研製化學武器,並用於侵華戰爭。日本投降前夕,侵華日軍為了掩蓋罪行,將大量化學武器就近掩埋或遺棄。解放後,中國各地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陸續發現被侵華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目前,在中國華中、華東、華南地區均有發現,其中以東北地區最為集中。
解放初期,中國發生多次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傷人事件,中國政府曾力所能及地自行銷毀了少量日本遺棄化學武器。但由於受到當時條件所限,不少發現的日本遺棄化學武器不得不暫作掩埋處理,待有條件時再作銷毀。其後發現的日本遺棄化學武器,有關部門也都及時採取了相應措施,盡可能避免再給人民群眾造成傷害。
關於遺留化武問題,中國政府1990年向日方提出處理要求,日方於1991年開始開展調查。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了由遺棄國處理遺留化武的義務,因此日本將負擔全部處理費用。日本政府稱,日方此前在中國約50個地方回收了約5萬枚化學武器,借助移動式處理設施,處理了約3.7萬枚。
不過,在主要遺留地哈爾巴嶺,由於建築用材搬運滯後,導致處理設施建設緩慢,原定2012年開始實施處理的目標未能實現。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