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30日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正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並且法律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
這本是我國刑事法律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然而,卻有人抓住這一漏洞,以逃避法律的懲罰。未婚女子尹某為了逃避4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監外服刑期間居然多次懷孕,也是蠻拼的……
1981年出生的尹某是湖南人,初中文化。2012年3月12日至23日,她和同夥來到衢州,利用假裝購物的方式,用相似手段在常山、江山、開化等地多次盜竊店內現金、財物,共計4萬餘元。當年9月6日,常山縣人民法院判處尹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此時,尹某正處在哺乳期,是兩個孩子的媽媽。法院考慮到該情節後,於2012年11月26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一年的決定。後因尹某再次懷孕哺乳,法院又於2013年11月26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4個月的決定。誰知,今年3月,本該被收監的尹某又來到法院,希望工作人員帶其去醫院檢查,以證實自己懷孕的事實,以此再次獲准暫予監外執行。
“三年前,她的皮膚相貌都不錯,現在整個人都很憔悴了。看來多次懷孕生產對她的影響很大。”一位辦理該案的工作人員說道。據尹某交代,其目前尚未登記結婚,所生子女均不知去向。
目前,法院已察覺到尹某涉嫌利用懷孕逃避刑事處罰的行為,正與當地司法機關聯繫,調查具體事項。並向當地計生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希望當地加強計劃生育有關工作,避免給罪犯提供可乘之機。
(來源:浙江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