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為
被告人符合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構成要件
“被害人在摔下樓後仍有呼吸並能發聲,被告人蔡某在發現後未第一時間送醫,降低了被害人救活的概率。”檢方認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結果,但仍放任結果的發生。對於“放任”這一心態的認定是針對蔡某在案發時的主觀態度並結合作案環境進行評價得出。
對於蔡某負有救助義務,檢方認為這是因其先行行為而產生。由於蔡某與被害人相約吃飯喝酒,飲酒後明知被害人因酒精作用已醉,後將其帶回蔡某家中甚至是自己的房間,對被害人負有照顧義務,也因此要盡到安全保護義務,這裡包括對房間窗戶是否關好等的注意義務。同時,這種救助義務不僅指被害人從三樓墜樓時,還包括將其從一樓再抬回房間後的救助。由於深夜裡附近並無人員走動,蔡某將被害人帶至房間後也排除了其他人對她實施救助的可能。
由於目前證據無法證明被害人墜樓是因被告人的作為所導致,但仍認為與其有關聯性。對於這起案件,檢方明確被告人符合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構成要件。
被告人說
不知道她為何會墜樓,沒送醫以為會醒過來
被告人蔡某相貌清秀,身高1米7左右,庭審中神情淡定,會一直盯著庭上發言的人作傾聽狀,身體時不時還轉來轉去。除了法庭調查階段接受訊問外,在法庭辯護和最後陳述階段他都未再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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